葫芦岛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 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9-16来源: 葫芦岛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20〕1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依据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实施范围及补贴对象
第四条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三章 补贴种类和报废条件
第五条 我市农业机械报废种类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补贴的报废农业机械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需要提供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或由农机监理机构出具已备案管理的档案资料。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机械可申请办理报废。一是达到报废年限。大中型拖拉机15年、履带式拖拉机和自走式联合收割机12年、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10年、手扶式水稻插秧机8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机10年、机动喷雾(粉)机10年、机动脱粒机8年、饲料粉碎机(≦18kW)10年、饲料粉碎机(≧18kW)12年、铡草机10年;二是未达报废年限,但技术状况差,故障发生率高,安全隐患大的农业机械;三是农业机械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无法修复或无配件来源的农业机械;四是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具体报废农业机械技术条件,按照《GB/T16877-2008拖拉机禁用与报废》《NY/T1875-2010联合收割机禁用与报废技术条件》《NY/T3529-2019水稻插秧机报废技术条件》《NY/T2454-2019机动植保机械报废技术条件》《NY/T3532-2019机动脱粒机报废技术条件》、《NY/T3530-2019铡草机报废技术条件》《NY/T3531-2019饲料粉碎机报废技术条件》等相关农业机械禁用与报废标准执行。
第四章 补贴标准
第七条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补贴资金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列支。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按报废农机类别和机型确定,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贴额按照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确定,其他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确定按照同类型农机购置补贴额的30%测算,并适当考虑运输拆解成本。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当年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企业的确定
第八条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NYT2900-2016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
第九条 各地应优先选择当地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还可选择依法具有农业机械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方便群众自主选择,形成行业公平竞争服务机制。
回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16)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四)符合相关环保标准,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第十条 回收企业应向当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商务局依据相关规定审核确定,并通过县级媒体和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机主携带身份证明、农业机械来历承诺书、机具身份信息或农机监理机构出具已备案管理的档案等,将拟报废的农业机械交售给备案的回收企业。
第十二条 回收企业核对机主信息和报废农业机械信息,对符合报废条件的,现场采集报废农业机械与机主的人机合影照片,向机主出具经签字盖章的《辽宁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回收企业应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解体或销毁,对国家禁止销售的发动机、前后桥、变速箱、转向机的主要零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采集报废农机拆解前后对比照片或视频资料,建立包括农机铭牌或其它能体现农机身份原始资料在内的拆解台账档案,保存期不少于3年。
农业机械报废残值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合理确定,回收企业要依据当地废旧金属市场收购价,支付机主报废农机残值,不得随意压低残值折价,切实保障机主利益。
回收企业应及时向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由县级农业农村局派出农机监理人员对报废农机拆解或销毁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注销登记。机主持《确认表》和相关凭证,到当地负责农机牌证管理的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或核查备案管理信息。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应核对机主身份和报废农业机械信息,对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收回牌证,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核查备案信息后应在《确认表》上签注“已核查档案信息”字样。
第十条四条 资金兑付。机主凭《确认表》及身份证明,按照各地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申请办理补贴手续。各地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财政局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
第七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按照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报废补贴农机数量,允许机主购买与报废种类和数量不同的农业机械。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农机管理、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建立报废更新补贴信息档案。农业农村局要牵头建立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做好实施方案解释工作。财政局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商务局要做好回收企业农业机械报废指导工作。鼓励采用远程监控回收拆解做法,全程监督,防止报废农机再次流入市场。
第八章 处罚
第十七条 发现回收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报废农机产品回收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参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
原文链接:http://nync.hld.gov.cn/zwgk/ssjygk/202101/t20210114_10178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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