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暂行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25-10-16来源: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作者:佚名
2020年12月,市农业农村委和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天津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暂行管理办法》(津农委规〔2020〕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21年1月4日起施行。《管理办法》颁布以来对我市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生态文明理念深入融入生产生活方方面面,农业农村绿色发展转型,该办法能否符合当前的实际,需要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根据《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市农业农村委对《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总体质量等进行了综合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一)加强学习宣传。《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市农业农村委加大培训力度,采用线上线下结合方式,在2023年、2024年分别进行3次专题培训,结合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百万农民科学安全用药天津市培训、农药市场检查,共培训人员上千人次、发放宣传资料8000余份。
(二)制定评估方案。为切实做好《管理办法》后评估工作,由委种植业处牵头,委法规处,市农业中心植保部、市质检中心、市农村中心人居部和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一支队有关人员,以及部分涉农区代表配合共同组织实施评估。起草制定了《〈天津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暂行管理办法〉后评估工作方案》,对制定依据、执行效果、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等方面进行充分评估,收集《管理办法》修订建议,明确了整体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时间进度。
(三)实施评估工作。《管理办法》涵盖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实施原则、各方主体责任义务和法律责任。同时,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豁免政策及执行办法进行了详细阐述,明确了相应鼓励政策等主要环节。工作落实涉及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植保植检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一支队)以及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处、大气处、环评处)等单位和部门,评估工作于2025年4月11日召开了评估工作座谈会,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明确任务分工和评估工作要求,组织相关部门依据方案分别实施评估。
(四)征求意见情况。市农业农村委种植业管理处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处积极同市城市管理委、市供销总社,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及各涉农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和部分垃圾焚烧处理厂进行沟通、座谈,稳步推进《管理办法》修订及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各项工作。综合相关部门座谈情况,形成了《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和自评报告,征求意见稿发给参加评估的相关单位、专家、代表征求意见,并同步向社会公众进行修订意见征询。反馈意见均同意《管理办法》的修订,并对自评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情况
(一)立法质量评价
《管理办法》是根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而制定,共二十一条,按照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以“谁使用谁交回、谁销售谁收集、专业机构处置、市场主体承担、公共财政补充”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中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豁免的规定,结合《农药管理条例》以及《天津市“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探索利用农村垃圾回收处置体系处置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天津市“十四五”时期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纳入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等相关政策同步推进,有效结合,保障了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管理办法》内容体系完整,职责分工明确,符合上位法的要求,同时兼顾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25〕10号)相衔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效规范了天津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
(二)执行情况及效果
依据《管理办法》规定,按照“上下贯通、左右联动、协同高效”工作机制,全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稳步推进。各涉农区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服务体系,统筹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贮存等设施建设。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布局建设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网点,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贮存、运输等环节的综合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农药包装废弃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1.“十四五”期间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据农情信息,“十四五”时期,在科学施肥、安全用药、农技推广等多政策结合下,我市产量不断跃上新的台阶,多次突破历史高位。生产情况:2024年,粮食播种面积598.6万亩,产量270.6万吨,亩均单产452公斤,比“十三五”末分别增加 73.3万亩、42.4万吨、17.6公斤,增长率分别达到 14%、18.6%、4%。科学用药情况:2024年农业使用农药折百513.4吨,比“十三五”末降低 61.6吨,降幅10.71%。三大主粮作物农药利用率从44.22%提高到46.76%。主要农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59.68%,比“十三五”末提高19.68%。大包装可循环使用的农药包材所占比例逐年提升。用药结构更加绿色环保,目前农业生产上使用的化学农药99%以上为中低微毒农药。此外,有效推进植保无人机、自走式喷杆喷雾机等高效植保机械应用。全市现有植保无人机523架,大中型植保机械超过895台套,日作业能力达到35万亩以上,为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和重大病虫害应急处置奠定了基础,并大力推广添加使用新型农药助剂产品,在减少农药残留的同时提高农药利用率。
2.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情况。我市基本形成两种不同的回收处理模式,一是农药包装废弃物产量较大的区,构建农业农村部门—乡镇政府—村级回收站和农药销售网点三级回收体系,借助农村垃圾“村收集、镇转运、区处理”模式,完成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转运和无害化处理;二是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量较小的区加大财政投入,委托第三方公司统一回收处理或者有偿回收集中处理。全市处理点位情况:2024年,市农业农村委联合市生态环境局,顺利完成了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单位的认定工作。全市经营范围正常的农药销售网点有969个,共设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点1060处,其中设置在经营门店的有545个,设置在建制村的有492个,设置在其他点位(主要是病虫害专业化服务组织)的有13个。依托专业化防治组织、农药批发网点和规模较大的经营门店设置存储站17个。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情况:2021—2024年产生农药包装废弃物643.3吨,其中:各涉农区回收、再利用量达到569.2吨,占比88.5%,其余由企业或经营点回收处理。同时,我市充分考虑农药包装废弃物总量少、时空分布较分散和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有接纳处理能力的实际情况,鼓励指导部分区将散落在村边、路边、田边、沟边、房边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纳入村级保洁工作范围,农药包装废弃物可投入有毒有害垃圾回收箱,由农村生产垃圾回收处理系统一并回收转运和处置,有效避免了因重建一套回收转运系统而导致的利用率低、加重基层政府财政负担的问题。
3.持续强化监督检查力度。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农药包装废弃物执法工作由各级农业执法队承担,通过细化、量化执法标准,完善执法流程,健全配套制度,切实增强农药生产、经营、使用主体积极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责任和法律意识。一方面检查农药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重点对是否设置回收装置、是否按要求建立回收台账、是否尽到提示义务等进行检查。另一方面,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宣传告知法定义务、违法责任,指导监管对象依法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2025年上半年,市级农业综合执法总队共检查农药、肥料生产企业21家次,农资经营单位70家次,开展集中法治宣传1次,累计发放各类宣传材料1600余份,切实指引主体把责任义务转化为行动自觉,营造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和参与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监管的良好氛围。同时,截至今年8月,市农业农村委、市农村中心发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作用,清理“五边”等重点部位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共发现并推动涉农区整改问题64处。
经评估,《管理办法》对明确实施原则、各方主体责任义务和法律责任,相关豁免政策及执行办法进行了规范。在科学安全用药指导、农业执法检查以及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长效管理机制,压实各区回收体系各方责任,减轻了基层政府财政负担,不断加强工作调度指导,强化政策宣传和培训,全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支持。《管理办法》的制定为我市全面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促进乡村振兴提供了有力支撑。
三、存在问题及建议
虽然《管理办法》为全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依据,但随着《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2025年版)》的颁布实施,具体工作实践中也出现了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回收义务处理缺位,豁免政策落实不到位等情况,需要进行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豁免政策的落实
《管理办法》第九条 农药包装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农药使用者和农药经营者分散产生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至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回收(站)点,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满足《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及本办法中运输要求,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进入依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确定的资源化利用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或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建议: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中《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25〕10号)规定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如下:
农药包装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中《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规定的,相应环节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农药使用者和农药经营者分散产生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至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回收(站)点,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满足《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及本办法中运输要求,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进入依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确定的资源化利用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要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或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理由: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中《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规定,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或者《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要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或者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在此基础上,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25〕10号)提出“逐步降低填埋处置量。强化危险废物填埋处置环境监管,逐步限制通过利用、焚烧等处理方式可减量的危险废物直接填埋。”“降低填埋处置量占比。大力推动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比(每年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产生总量和贮存消减量之和的比值)稳中有降,促进危险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为此,我市要对焚烧厂可进行焚烧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同时引导各界降低填埋处置量占比,促进危险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管理办法》自2020年制定之后,法治环境、经济社会形势发展和生态环保要求发生了较大变化,加快《管理办法》的修订和印发是十分必要且迫切的。随着《管理办法》制定实施后的这5年,我市积极探索,巩固成效,支持基层探索适合本区的工作机制。一是强化协调配合,多方参与形成合力。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城市管理委多次沟通协调,打通农药包装废弃物从收集到处理的全链条政策堵点,为相关工作开展构建有力的政策支撑。二是强化指导推动,因地制宜完善工作体系。组织全方位培训,提高基层工作者的认识和履职能力,支持各区结合实际探索适合本区特点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模式。三是积极探索回收处理新模式,提高效率。津南区构建“谁使用谁交回、谁销售谁收集、专业机构处置”的全链条模式;东丽区建立农药经营企业、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队伍及农户协同参与机制;静海区蔡公庄镇鼓励包村干部回收“五边”区域无主废弃物,唐官屯镇实行镇、村二级联动,提升回收效率。
综上,近年来,我们在执行《管理办法》的过程中,采取了较多工作举措和积累了大量处置经验,对下一步《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提供了较好的数据支撑。为此,我们也将进一步加快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结合实际提出修改建议,尽快完成老办法的修订和新办法的制定。
原文链接:https://nync.tj.gov.cn/ZWGK0/TZGG152022/202510/t20251016_71552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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