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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2025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品牌营销能力提升行动项目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9-17来源: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作者:佚名

   政策原文: 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5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品牌营销能力提升行动项目方案》的通知

  

  一、制定依据

  为扎实推进“津农精品”品牌提质工程,加强政策引领和项目扶持力度,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品牌营销能力,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农业品牌精品培育工作的通知》(农办市发〔2024〕2号)、《天津市农业品牌化建设实施方案(2024-2025年)》(津农委〔2024〕6号)、《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3〕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任务目标

  通过项目实施,支持培育一批产品优、信誉好、产业带动作用明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品牌经营主体,塑强一批品质过硬、特色鲜明、知名度美誉度消费忠诚度高的优质特色农产品品牌。持续扩大小站稻、沙窝萝卜纳入全国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的影响力。

  二、支持方向及标准

  中央财政资金主要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开展线上线下营销渠道拓展,品牌宣传推介,数智化集成应用,品牌基础研究,以及市、区两级统筹用于开展品牌战略规划、传播推广、市场营销等服务能力提升等。支持标准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补助金额为50—200万元,且财政资金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市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统筹资金比例不超过中央下达资金的40%,其中,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统筹资金比例不超过下达本区资金总额20%。

  三、申报条件

  根据2024年印发的《天津市农业品牌化建设实施方案(2024-2025年)》确定的10个重点品牌,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主体进行申报,申报主体必须有较强的带动性,具备资金筹集和建设能力,且信用情况良好。同等条件下,进入“津农精品”品牌目录,结合产业融合片区、乡村旅游重点片区建设的主体优先支持。

  四、实施步骤

  市级下发项目方案—区级制定年度实施方案—主体申报—区级开展遴选评审—项目实施—评审验收—资金拨付—报送项目总结、绩效自评。

  五、监督管理

  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由相关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负责项目遴选、组织实施、验收及绩效自评工作。市农业农村委结合各区绩效自评结果对上年度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采取适当形式通报各区。

  


原文链接:https://nync.tj.gov.cn/ZWGK0/ZCJD152022/202508/t20250807_71074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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