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第十五届三次会议第0717号提案的办理答复
发布时间:2025-09-15来源: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作者:佚名
马会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机械式采捕红虫违法行为加强执法司法治理的提案,经会同市交通运输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研究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从分类学上来看,摇蚊是一种昆虫,归属昆虫纲双翅目摇蚊科,在各类水体中广泛分布。它的幼体俗称“红虫子”,是鱼、虾、蟹等水生动物的天然饵料。“红虫子”从卵发育到成体的整个生活史中,大部分时间是在水体中度过的,因此它是一种水生昆虫,不能定义为“水产品”。近年来,受利益驱使捕捞红虫子行为逐渐增多,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影响。为切实保护我市水域生态环境,河长办、水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发力,综合施策,联合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红虫子”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健全基础制度,完善执法体系。因“红虫子”不属于水产品,因此从农业部门来讲,不能按照非法捕捞水产品进行刑事处罚,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条款进行行政处罚,但处罚额度不高。为加大整治力度,我委积极推动制定《天津市内陆水域禁用渔具名录》,计划将捕捞红虫子的拖曳泵吸耙刺定为禁用渔具,达到加大处罚的目的。于2023年10月份启动相关工作,征求了各涉农区农业农村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同时通过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履行了完整的规范性文件程序,但在司法部门审核环节,因司法部门认为尚无上位法作为依据,故未同意该名录出台。为此,我委仍在继续积极推动该项工作,目前,我们正在跟踪《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订情况,待正式出台后我们将及时修订《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可作为内陆禁用渔具目录的重要依据。
(二)强化联勤联动,充分发挥整体效能。以海河流域禁渔期工作为重要抓手,对海河流域开展定期与随机相结合、陆地与水上检查相结合、白天与晚上相结合的检查方式,组织开展河面严查、岸上严堵等一系列执法行动。围绕海河、潮白新河、独流减河、于桥水库等重点水域,市区两级农业执法部门开展执法联动和陆上水上联合巡查。2025年3月14日,市河(湖)长制办公室针对捕捞红虫船只破坏河道生态环境等问题,召集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和交通运输委相关业务及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整治“三无”船舶行动,实地调研“三无”船舶和捕捞鱼虫等情况,并召开座谈会专题研究红虫治理工作,强化农委、水务、公安等部门联动,全市各级联合开展检查44余次,提高联合执法能力水平。我市现有市级河湖长制社会义务监督员200名、民间河湖长414名。充分发挥社会义务监督员和民间河湖长作用,及时听取民意民声,有针对性地强化监管防控,发现问题线索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形成监管合力。2024年,查办非法捕捞案件125起,其中查办非法捕捞红虫案件24起,罚没款6.79万元。
(三)采用“执法+普法”宣传模式,汇聚守护渔业资源合力。为持续加强河湖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对非法捕捞破坏河湖生态环境严重性、危害性的认识,养护海河流域水生生物资源。我委积极会同各区河(湖)长办、市海河中心、检察院、街道、乡镇及各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开展2024年海河流域禁渔期制度宣传活动,积极向市民群众发放宣传材料,讲解禁渔期制度和相关渔业法律法规等内容,引导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守护海河生态 共建美好家园”普法宣传。全市通过电视、融媒体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共计20次,其中省部级媒体宣传2次,新媒体宣传18次;张贴公告、悬挂标语、发放宣传材料4600余份。
二、下一步工作
一是完善联合监管制度。充分发挥市河(湖)长办牵头作用,相关职能部门共同配合做好非法捕捞红虫整治工作。完善工作机制,畅通联勤联动渠道,形成工作合力。各职能部门强化履职意识,积极作为,主动融入联合监管,保护水域生态环境。
二是持续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在市河(湖)长办的统一指挥下,水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公安、属地街道联合开展执法行动,紧盯重点区域,加大执法巡查频次。发挥民间河湖长和义务监督员作用,加大岸边巡查,发现违法线索立即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加大查处力度。震慑违法行为。
三是探索创新非法整治模式。非法采捕红虫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相关责任部门除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法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规定,及时启动索赔程序。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措施修复生态环境,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四是积极推动法规修订。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订工作已经多次征求意见,待正式出台后我们将及时修订《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可作为《天津市内陆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重要依据。
原文链接:https://nync.tj.gov.cn/ZWGK0/JYTABL152022/202508/t20250808_71082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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