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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2024-08-12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农渔发〔2022〕11号)明确,核定载员10人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结构、主尺度、作业类型的;

      (二)救生消防设施设备、号灯处于不良好可用状态的;

      (三)职务船员不能满足最低配员标准的;

      (四)擅自关闭、破坏、屏蔽、拆卸北斗船位监测系统、远洋渔船监测系统(VMS)或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安全通导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超过核定航区或者抗风等级、超载航行、作业的;

      (六)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国籍证书失效后出海航行、作业的;

      (七)在船人员超过核定载员或未经批准载客的;

      (八)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期间,不服从管理部门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停航、撤离或转移等决定和命令,未及时撤离危险海域的。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xgk/jcxxgk/tzgg/t188369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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