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襄农(畜牧)罚〔2021〕45号
发布时间:2021-12-27来源: 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1-37597 | 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 发布机构: | 襄阳市 农业农村局 | 公开日期: | 2021-12-16 | ||
| 标题: | 襄阳市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襄农(畜牧)罚〔2021〕45号 | ||||
| 文号: | 襄农(畜牧)罚〔2021〕45号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法规科 | ||
襄阳市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案件名称 | 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经营、运输仔猪案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襄农(畜牧)罚〔2021〕45号 | |
|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 唐志 | 
| 违法企业组织 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 违 法 事 实 | 2021年9月30日,本机关接房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来电称:2021年9月份, 当事人唐志未按检疫证明上的要求,将申报检疫的仔猪运送到指定的目的地,请本机关予以调查。 2021年10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卧龙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出证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当事人唐志于2021年9月份在该中心共有4次出证记录,都是在卧龙镇王永汉养殖场购买仔猪后,通过王永汉手机APP“智慧兽医”进行检疫申报。10月26日,唐志在询问笔录中承认,2021年9月份共在王永汉养殖场分4次购买仔猪运往房县,均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进行运输,并在房县境内沿途对农户进行了售卖。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项。 |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 |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12月16日 |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 |
  
原文链接:http://nyncj.xiangyang.gov.cn/zwgk/gkml/cf_qz/xzcf/202112/t20211227_2677065.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最新发布
- 江苏省现代农业装备科技示范中心现代农业机械装备展(演)示中心修缮工程成...2025-10-27
- 第七届全国农民教育培训发展论坛在陕西杨凌举办2025-10-27
- 龙江高粱品种新疆复播喜获高产“冬小麦—早熟高粱”新型种植模式明年将重点...2025-10-27
- 习近平将赴韩国出席亚太经合组织第三十二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并对韩国进行国...2025-10-27
- 一块农田记下两笔丰收账2025-10-27
- 金融赋能 肉牛产业“牛”起来2025-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