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擅自修改农药产品标签属违法
发布时间:2021-09-16来源: 衢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案情简介:2017年5月25日,常山县农业局执法人员在对何某的农资店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敌百·辛硫磷”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两种农药的生产日期模糊不清,有更改的痕迹。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是经营者用小刀将生产日期刮掉后继续销售。
2017年5月31 日,常山县农业局以“涉嫌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为由立案调查,经查实,何某共购进40瓶“敌百·辛硫磷”及160瓶“高效氯氟氰菊酯”,涂改了16瓶“敌百·辛硫磷”及7瓶“高效氯氟氰菊酯”,销售涂改生产日期的“敌百·辛硫磷”及 “高效氯氟氰菊酯”各3瓶。
处理方法:根据调查,常山县农业局认定何某销售的“敌百·辛硫磷”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为“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农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相关规定,给予何某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6元、罚款人民币132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评析: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得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农民群众在购买农药时,应仔细检查产品标签及相关说明,如发现生产日期字迹模糊不清,包装明显不规范,则可能是擅自修改标签的、过期的、或假农药,对于包装标签不确定的可咨询当地农业部门。
原文链接:http://nyncj.qz.gov.cn/art/2020/8/28/art_1594253_557621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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