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解读:关于做好2020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16来源: 大连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情况
今年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我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复产复工、经营发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针对这种情况,大连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稳定生产经营的政策意见》(大政办发〔2020〕8号),为贯彻落实此文件精神,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20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大农发〔2020〕128号),通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贷款贴息政策,减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负担,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稳定生产经营,也进一步完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支持。
二、贷款贴息的对象、范围、额度、期限及程序
1.贷款贴息对象。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贷款贴息范围。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2019年办理贷款业务的存贷和2020年的新增贷款, 按4%的利率给予财政贴息补助。实际贷款利率低于4%的按实际利率计算。
3.贷款贴息额度。单个经营主体设置最高贴息额度,种养 大户不超过5万元, 家庭农场不超过1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超过20万元。
4.贷款贴息期限。贴息时间从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按月计算, 最长为12个月,不足12个月的按贷款实际时间计算。
5.贷款贴息程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进行申请;乡镇(街道)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报县级复核;复核无误后, 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网站公示7个日历日,公示无异议后,县级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及时将贴息资金拨付到申请主体账户。
原文链接:http://agri.dl.gov.cn/info/1021/2257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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