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丹东市农业农村局处罚案卷公示信息
发布时间:2021-09-16来源: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序号 | 案卷编号 | 单位名称 | 案由 | 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 | 罚款金额(元) | 结案日期 |
1 | 辽丹渔罚【2021】5019号 | 刘金明辽丹渔23729 | 渔业船舶在开航时未处于适航状态 |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二)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保证渔业船舶的正常值班;(四)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正确合法使用渔具渔法,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法律法规,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 | 20000 | 2021年9月2日 |
2 | 辽丹渔罚【2021】5020号 | 赵振安辽丹渔23767 | 渔业船舶在开航时未处于适航状态 |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二)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保证渔业船舶的正常值班;(四)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正确合法使用渔具渔法,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法律法规,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 | 20000 | 2021年9月2日 |
3 | 辽丹渔罚【2021】5021号 | 赵振安辽丹渔23767 | 未按规定悬挂船名牌 | 违反条款:《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渔业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讯、导航和号灯、号型等安全设备,并按规定清楚刷写船名、船籍港,悬挂船名牌。” | 3000 | 2021年9月2日 |
4 | 辽丹渔罚【2021】5022号 | 于景波辽丹渔25569 | 未按规定悬挂船名牌 | 违反条款:《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渔业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讯、导航和号灯、号型等安全设备,并按规定清楚刷写船名、船籍港,悬挂船名牌。” | 3000 | 2021年9月2日 |
5 | 辽丹渔罚【2021】5023号 | 李平丹渔捕4032 | 未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 |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四)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正确合法使用渔具渔法,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法律法规,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 | 20000 | 2021年9月2日 |
6 | 辽丹渔罚【2021】5024号 | 王泽彦辽丹渔11010 | 职务船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 | 违反条款:《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职务船员应当持有职务证书。” | 3000 | 2021年9月2日 |
7 | 辽丹渔罚【2021】5025号 | 王泽彦辽丹渔11010 | 未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 |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四)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正确合法使用渔具渔法,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法律法规,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 | 20000 | 2021年9月2日 |
8 | 辽丹渔罚【2021】5026号 | 王泽彦辽丹渔11010 | 未按规定悬挂船名牌 | 违反条款:《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渔业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讯、导航和号灯、号型等安全设备,并按规定清楚刷写船名、船籍港,悬挂船名牌。” | 3000 | 2021年9月2日 |
9 | 辽丹渔罚【2021】5027号 | 孙承久辽丹渔养25217 | 未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 |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四)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正确合法使用渔具渔法,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法律法规,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和《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渔业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讯、导航和号灯、号型等安全设备,并按规定清楚刷写船名、船籍港,悬挂船名牌。” | 23000 | 2021年9月2日 |
10 | 辽丹渔罚【2021】5028号 | 李金胜辽庄渔65443 | 未按规定履行船长职责、未按规定悬挂船名牌和职务船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 |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四)项:“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四)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正确合法使用渔具渔法,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法律法规,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和《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职务船员应当持有职务证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渔业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讯、导航和号灯、号型等安全设备,并按规定清楚刷写船名、船籍港,悬挂船名牌。” | 26000 | 2021年9月2日 |
11 | 辽丹渔罚【2021】5030号 | 庄德第辽庄渔运21216 | 未按规定履行船长职责、未按规定刷写船名、悬挂船名牌和职务船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 |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四)项:“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四)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正确合法使用渔具渔法,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法律法规,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和《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职务船员应当持有职务证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渔业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讯、导航和号灯、号型等安全设备,并按规定清楚刷写船名、船籍港,悬挂船名牌。” | 26000 | 2021年9月2日 |
12 | 辽丹渔罚【2021】5031号 | 孙茂波大庄捕4276 | 未按规定履行船长职责和未按规定刷写船名 |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四)项:“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四)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正确合法使用渔具渔法,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法律法规,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和《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以下罚款:(二)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讯、导航和号灯、号型等安全设备或者未按规定刷写船名、悬挂船名牌,没有悬挂船名牌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23000 | 2021年9月2日 |
13 | 辽丹渔罚【2021】5032号 | 吕守敏辽庄渔55078 | 未按规定履行船长职责、未按规定刷写船名、悬挂船名牌和职务船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 |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四)项:“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四)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正确合法使用渔具渔法,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法律法规,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和《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职务船员应当持有职务证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渔业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讯、导航和号灯、号型等安全设备,并按规定清楚刷写船名、船籍港,悬挂船名牌。” | 26000 | 2021年9月2日 |
15 | 辽丹渔罚【2021】5033号 | 于新洪辽庄渔运65061 | 未按规定履行船长职责和职务船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 |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四)项:“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四)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正确合法使用渔具渔法,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法律法规,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和《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职务船员应当持有职务证书” | 23000 | 2021年9月2日 |
16 | 辽丹渔罚【2021】5034号 | 于新洪辽庄渔运65061 | 拒不执行渔港监督机构作出的禁止离港决定 | 违反条款:《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渔港内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监督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 10000 | 2021年9月2日 |
17 | 辽丹渔罚【2021】5035号 | 孙晓宇辽丹渔21257 | 拒不执行渔港监督机构作出的禁止离港决定和职务船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 | 违反条款:《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渔港内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监督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和《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职务船员应当持有职务证书”处罚依据:《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对船长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船长职务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职务证书:(一)拒不执行渔港监督机构作出的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决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和《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以下罚款:(一)职务船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13000 | 2021年9月2日 |
18 | 辽丹渔罚【2021】5037号 | 李运龙丹渔捕0045 | 拒不执行渔港监督机构作出的禁止离港决定 | 违反条款:《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渔港内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监督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 10000 | 2021年9月2日 |
19 | 辽丹渔罚【2021】5039号 | 王长新辽丹渔21770 | 职务船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 | 违反条款:《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职务船员应当持有职务证书。” | 3000 | 2021年9月2日 |
20 | 辽丹渔罚【2021】5040号 | 李运龙辽丹渔21706 | 未按规定刷写船名 | 违反条款:《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渔业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讯、导航和号灯、号型等安全设备,并按规定清楚刷写船名、船籍港,悬挂船名牌。” | 3000 | 2021年9月2日 |
21 | 辽丹农渔罚【2021】1001号 | 李金胜辽庄渔65443 | 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 50000,没收渔获物梭子蟹112.04公斤 | 2021年9月7日 |
22 | 辽丹农渔罚【2021】1002号 | 庄德第辽庄渔运21216 | 在禁渔期内从事非法捕捞渔获物的收购活动 | 违反条款:《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实施下列损害、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行为:(二)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非法捕捞渔获物的销售、收购活动” | 没收渔获物带鱼6094.6斤,鲅鱼(含黑鱼、鲈鱼等杂鱼)20165.46斤;罚款人民币524938.17元。 | 2021年9月7日 |
23 | 辽丹农渔罚【2021】1003号 | 孙茂波大庄捕4276 | 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 50000 | 2021年9月7日 |
24 | 辽丹农渔罚【2021】1004号 | 吕守敏辽庄渔55078 | 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 50000 | 2021年9月7日 |
25 | 辽丹农渔罚【2021】1007号 | 孙晓宇辽丹渔21257 | 在禁渔期内从事非法捕捞渔获物的收购活动 | 违反条款:《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实施下列损害、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行为:(二)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非法捕捞渔获物的销售、收购活动” | 没收渔获物八爪鱼、章鱼261.6斤;罚款人民币2616元 | 2021年9月7日 |
26 | 辽丹农渔罚【2021】1008号 | 徐明阳 | 在禁渔期内从事非法捕捞渔获物的收购活动 | 违反条款:《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实施下列损害、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行为:(二)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非法捕捞渔获物的销售、收购活动” | 没收渔获物渔获物混等桶货梭子蟹490.6斤、花盖蟹44.8斤、章鱼263.8斤、八爪鱼316.8斤、海螺(含香螺)403.4斤、杂鱼34.4斤和带鱼55.2斤;罚款人民币122681.4元 | 2021年9月7日 |
27 | 辽丹农渔罚【2021】1009号 | 尹成林 | 在禁渔期内从事非法捕捞渔获物的收购活动 | 违反条款:《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实施下列损害、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行为:(二)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非法捕捞渔获物的销售、收购活动” | 没收渔获物混等桶货梭子蟹239.4斤、花盖蟹41.0斤、章鱼609.2斤、八爪鱼1150.0斤、海螺(含香螺)531.8斤、杂鱼36.2斤;罚款人民币82390.6元 | 2021年9月7日 |
28 | 辽丹农渔罚【2021】1010号 | 夏德权 | 在禁渔期内从事非法捕捞渔获物的收购活动 | 违反条款:《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实施下列损害、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行为:(二)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非法捕捞渔获物的销售、收购活动” | 没收渔获物混等桶货梭子蟹363.4斤、花盖蟹2.8斤、章鱼157.2斤、八爪鱼139.2斤、海螺(含香螺)65.0斤、杂鱼7.2斤;罚款人民币83552.6元 | 2021年9月7日 |
29 | 辽丹农渔罚【2021】1011号 | 李运龙辽丹渔21706 | 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 50000 | 2021年9月7日 |
30 | 辽丹农渔罚【2021】1012号 | 王长新辽丹渔21770 | 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 50000 | 2021年9月7日 |
31 | 辽丹农渔罚【2021】1013号 | 庞玉武辽丹渔21133 | 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 50000 | 2021年9月7日 |
32 | 辽丹农渔罚【2021】1016号 | 朱国庆辽丹渔21343 | 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 50000 | 2021年9月7日 |
33 | 辽丹农渔罚【2021】1017号 | 吕玉柱辽丹渔21268 | 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 50000 | 2021年9月7日 |
34 | 辽丹农渔罚【2021】1018号 | 王平操辽丹渔21285 | 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 50000 | 2021年9月7日 |
35 | 辽丹农渔罚【2021】1019号 | 刘明路辽丹渔21756 | 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 50000 | 2021年9月7日 |
36 | 辽丹农渔罚【2021】1020号 | 刘述波辽丹渔21756 | 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 50000 | 2021年9月7日 |
37 | 辽丹农渔罚【2021】4001号 | 崔云峰 | 未经批准擅自在自然水域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 | 违反条款:《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重要渔业资源品种应当采取下列重点保护措施:(四)公布禁止在自然水域捕捞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目录。” | 1000 | 2021年8月2日 |
38 | 辽丹渔【2021】4001号 | 刘作明辽庄渔养11590 | 未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拒不执行渔港监督机构作出的禁止离港决定、未按规定刷写船名、职务船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 | 违反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四)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正确合法使用渔具渔法,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法律法规,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2.《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渔港内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监督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和《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职务船员应当持有职务证书”;3.《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渔业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讯、导航和号灯、号型等安全设备,并按规定清楚刷写船名、船籍港,悬挂船名牌。”;4.《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职务船员应当持有职务证书。” | 36000 | 2021年9月6日 |
原文链接:http://ddsnyncj.dandong.gov.cn/html/43/20219/ebef22399dd37c14fcbe7683270228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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