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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丹东市农业农村局处罚案卷公示信息

发布时间:2021-09-16来源: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序号

  案卷编号

  单位名称

  案由

  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

  罚款金额(元)

  结案日期

  1

  辽丹渔罚【2021】5019号

  刘金明辽丹渔23729

  渔业船舶在开航时未处于适航状态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二)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保证渔业船舶的正常值班;(四)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正确合法使用渔具渔法,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法律法规,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20000

  2021年9月2日

  2

  辽丹渔罚【2021】5020号

  赵振安辽丹渔23767

  渔业船舶在开航时未处于适航状态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二)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保证渔业船舶的正常值班;(四)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正确合法使用渔具渔法,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法律法规,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20000

  2021年9月2日

  3

  辽丹渔罚【2021】5021号

  赵振安辽丹渔23767

  未按规定悬挂船名牌

  违反条款:《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渔业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讯、导航和号灯、号型等安全设备,并按规定清楚刷写船名、船籍港,悬挂船名牌。”
处罚依据:《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以下罚款:(二)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讯、导航和号灯、号型等安全设备或者未按规定刷写船名、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000

  2021年9月2日

  4

  辽丹渔罚【2021】5022号

  于景波辽丹渔25569

  未按规定悬挂船名牌

  违反条款:《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渔业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讯、导航和号灯、号型等安全设备,并按规定清楚刷写船名、船籍港,悬挂船名牌。”
处罚依据:《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以下罚款:(二)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讯、导航和号灯、号型等安全设备或者未按规定刷写船名、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000

  2021年9月2日

  5

  辽丹渔罚【2021】5023号

  李平丹渔捕4032

  未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四)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正确合法使用渔具渔法,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法律法规,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20000

  2021年9月2日

  6

  辽丹渔罚【2021】5024号

  王泽彦辽丹渔11010

  职务船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

  违反条款:《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职务船员应当持有职务证书。”
处罚依据:《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以下罚款:(一)职务船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000

  2021年9月2日

  7

  辽丹渔罚【2021】5025号

  王泽彦辽丹渔11010

  未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四)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正确合法使用渔具渔法,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法律法规,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20000

  2021年9月2日

  8

  辽丹渔罚【2021】5026号

  王泽彦辽丹渔11010

  未按规定悬挂船名牌

  违反条款:《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渔业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讯、导航和号灯、号型等安全设备,并按规定清楚刷写船名、船籍港,悬挂船名牌。”
处罚依据:《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以下罚款:(二)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讯、导航和号灯、号型等安全设备或者未按规定刷写船名、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000

  2021年9月2日

  9

  辽丹渔罚【2021】5027号

  孙承久辽丹渔养25217

  未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
未按规定悬挂船名牌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四)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正确合法使用渔具渔法,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法律法规,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和《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渔业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讯、导航和号灯、号型等安全设备,并按规定清楚刷写船名、船籍港,悬挂船名牌。”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和《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以下罚款:(二)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讯、导航和号灯、号型等安全设备或者未按规定刷写船名、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3000

  2021年9月2日

  10

  辽丹渔罚【2021】5028号

  李金胜辽庄渔65443

  未按规定履行船长职责、未按规定悬挂船名牌和职务船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四)项:“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四)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正确合法使用渔具渔法,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法律法规,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和《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职务船员应当持有职务证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渔业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讯、导航和号灯、号型等安全设备,并按规定清楚刷写船名、船籍港,悬挂船名牌。”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和《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以下罚款:(一)职务船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讯、导航和号灯、号型等安全设备或者未按规定刷写船名、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6000

  2021年9月2日

  11

  辽丹渔罚【2021】5030号

  庄德第辽庄渔运21216

  未按规定履行船长职责、未按规定刷写船名、悬挂船名牌和职务船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四)项:“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四)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正确合法使用渔具渔法,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法律法规,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和《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职务船员应当持有职务证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渔业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讯、导航和号灯、号型等安全设备,并按规定清楚刷写船名、船籍港,悬挂船名牌。”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和《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以下罚款:(一)职务船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讯、导航和号灯、号型等安全设备或者未按规定刷写船名、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6000

  2021年9月2日

  12

  辽丹渔罚【2021】5031号

  孙茂波大庄捕4276

  未按规定履行船长职责和未按规定刷写船名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四)项:“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四)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正确合法使用渔具渔法,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法律法规,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和《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以下罚款:(二)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讯、导航和号灯、号型等安全设备或者未按规定刷写船名、悬挂船名牌,没有悬挂船名牌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3000

  2021年9月2日

  13

  辽丹渔罚【2021】5032号

  吕守敏辽庄渔55078

  未按规定履行船长职责、未按规定刷写船名、悬挂船名牌和职务船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四)项:“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四)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正确合法使用渔具渔法,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法律法规,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和《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职务船员应当持有职务证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渔业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讯、导航和号灯、号型等安全设备,并按规定清楚刷写船名、船籍港,悬挂船名牌。”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和《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以下罚款:(一)职务船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讯、导航和号灯、号型等安全设备或者未按规定刷写船名、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6000

  2021年9月2日

  15

  辽丹渔罚【2021】5033号

  于新洪辽庄渔运65061

  未按规定履行船长职责和职务船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四)项:“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四)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正确合法使用渔具渔法,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法律法规,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和《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职务船员应当持有职务证书”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和《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以下罚款:(一)职务船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3000

  2021年9月2日

  16

  辽丹渔罚【2021】5034号

  于新洪辽庄渔运65061

  拒不执行渔港监督机构作出的禁止离港决定

  违反条款:《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渔港内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监督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处罚依据:《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对船长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船长职务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职务证书:(一)拒不执行渔港监督机构作出的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决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0000

  2021年9月2日

  17

  辽丹渔罚【2021】5035号

  孙晓宇辽丹渔21257

  拒不执行渔港监督机构作出的禁止离港决定和职务船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

  违反条款:《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渔港内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监督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和《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职务船员应当持有职务证书”处罚依据:《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对船长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船长职务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职务证书:(一)拒不执行渔港监督机构作出的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决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和《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以下罚款:(一)职务船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3000

  2021年9月2日

  18

  辽丹渔罚【2021】5037号

  李运龙丹渔捕0045

  拒不执行渔港监督机构作出的禁止离港决定

  违反条款:《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渔港内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监督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处罚依据:《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对船长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船长职务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职务证书:(一)拒不执行渔港监督机构作出的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决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0000

  2021年9月2日

  19

  辽丹渔罚【2021】5039号

  王长新辽丹渔21770

  职务船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

  违反条款:《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职务船员应当持有职务证书。”
处罚依据:《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以下罚款:(一)职务船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000

  2021年9月2日

  20

  辽丹渔罚【2021】5040号

  李运龙辽丹渔21706

  未按规定刷写船名

  违反条款:《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渔业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讯、导航和号灯、号型等安全设备,并按规定清楚刷写船名、船籍港,悬挂船名牌。”
处罚依据:《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以下罚款:(二)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讯、导航和号灯、号型等安全设备或者未按规定刷写船名、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000

  2021年9月2日

  21

  辽丹农渔罚【2021】1001号

  李金胜辽庄渔65443

  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0000,没收渔获物梭子蟹112.04公斤

  2021年9月7日

  22

  辽丹农渔罚【2021】1002号

  庄德第辽庄渔运21216

  在禁渔期内从事非法捕捞渔获物的收购活动

  违反条款:《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实施下列损害、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行为:(二)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非法捕捞渔获物的销售、收购活动”
处罚依据:《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销售、收购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渔获物货值和违法所得等额罚款”。

  没收渔获物带鱼6094.6斤,鲅鱼(含黑鱼、鲈鱼等杂鱼)20165.46斤;罚款人民币524938.17元。

  2021年9月7日

  23

  辽丹农渔罚【2021】1003号

  孙茂波大庄捕4276

  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0000

  2021年9月7日

  24

  辽丹农渔罚【2021】1004号

  吕守敏辽庄渔55078

  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0000

  2021年9月7日

  25

  辽丹农渔罚【2021】1007号

  孙晓宇辽丹渔21257

  在禁渔期内从事非法捕捞渔获物的收购活动

  违反条款:《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实施下列损害、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行为:(二)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非法捕捞渔获物的销售、收购活动”
处罚依据:《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销售、收购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渔获物货值和违法所得等额罚款”。

  没收渔获物八爪鱼、章鱼261.6斤;罚款人民币2616元

  2021年9月7日

  26

  辽丹农渔罚【2021】1008号

  徐明阳

  在禁渔期内从事非法捕捞渔获物的收购活动

  违反条款:《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实施下列损害、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行为:(二)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非法捕捞渔获物的销售、收购活动”
处罚依据:《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销售、收购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渔获物货值和违法所得等额罚款”。

  没收渔获物渔获物混等桶货梭子蟹490.6斤、花盖蟹44.8斤、章鱼263.8斤、八爪鱼316.8斤、海螺(含香螺)403.4斤、杂鱼34.4斤和带鱼55.2斤;罚款人民币122681.4元

  2021年9月7日

  27

  辽丹农渔罚【2021】1009号

  尹成林

  在禁渔期内从事非法捕捞渔获物的收购活动

  违反条款:《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实施下列损害、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行为:(二)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非法捕捞渔获物的销售、收购活动”
处罚依据:《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销售、收购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渔获物货值和违法所得等额罚款”。

  没收渔获物混等桶货梭子蟹239.4斤、花盖蟹41.0斤、章鱼609.2斤、八爪鱼1150.0斤、海螺(含香螺)531.8斤、杂鱼36.2斤;罚款人民币82390.6元

  2021年9月7日

  28

  辽丹农渔罚【2021】1010号

  夏德权

  在禁渔期内从事非法捕捞渔获物的收购活动

  违反条款:《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实施下列损害、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行为:(二)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非法捕捞渔获物的销售、收购活动”
处罚依据:《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销售、收购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渔获物货值和违法所得等额罚款”。

  没收渔获物混等桶货梭子蟹363.4斤、花盖蟹2.8斤、章鱼157.2斤、八爪鱼139.2斤、海螺(含香螺)65.0斤、杂鱼7.2斤;罚款人民币83552.6元

  2021年9月7日

  29

  辽丹农渔罚【2021】1011号

  李运龙辽丹渔21706

  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0000

  2021年9月7日

  30

  辽丹农渔罚【2021】1012号

  王长新辽丹渔21770

  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0000

  2021年9月7日

  31

  辽丹农渔罚【2021】1013号

  庞玉武辽丹渔21133

  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0000

  2021年9月7日

  32

  辽丹农渔罚【2021】1016号

  朱国庆辽丹渔21343

  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0000

  2021年9月7日

  33

  辽丹农渔罚【2021】1017号

  吕玉柱辽丹渔21268

  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0000

  2021年9月7日

  34

  辽丹农渔罚【2021】1018号

  王平操辽丹渔21285

  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0000

  2021年9月7日

  35

  辽丹农渔罚【2021】1019号

  刘明路辽丹渔21756

  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0000

  2021年9月7日

  36

  辽丹农渔罚【2021】1020号

  刘述波辽丹渔21756

  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0000

  2021年9月7日

  37

  辽丹农渔罚【2021】4001号

  崔云峰

  未经批准擅自在自然水域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

  违反条款:《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重要渔业资源品种应当采取下列重点保护措施:(四)公布禁止在自然水域捕捞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目录。”
处罚依据:《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未经批准擅自在自然水域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和怀卵亲体,没收苗种、怀卵亲体和违法所得,在内陆的并处一千元罚款,在海洋的并处二万元罚款。”

  1000

  2021年8月2日

  38

  辽丹渔【2021】4001号

  刘作明辽庄渔养11590

  未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拒不执行渔港监督机构作出的禁止离港决定、未按规定刷写船名、职务船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

  违反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四)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正确合法使用渔具渔法,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法律法规,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2.《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渔港内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监督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和《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职务船员应当持有职务证书”;3.《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渔业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讯、导航和号灯、号型等安全设备,并按规定清楚刷写船名、船籍港,悬挂船名牌。”;4.《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职务船员应当持有职务证书。”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2.《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对船长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船长职务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职务证书:(一)拒不执行渔港监督机构作出的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决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以下罚款:(二)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讯、导航和号灯、号型等安全设备或者未按规定刷写船名、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4.《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以下罚款:(一)职务船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6000

  2021年9月6日



原文链接:http://ddsnyncj.dandong.gov.cn/html/43/20219/ebef22399dd37c14fcbe7683270228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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