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兴安盟农牧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16来源: 兴安盟农牧局 作者:佚名
关于印发《兴安盟农牧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农牧和科技局、局属各科室及事业单位:
现将《兴安盟农牧局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兴安盟农牧局
2021年9月7日
兴安盟农牧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兴署发〔2021〕56号)文件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结合文件精神和我盟农牧系统实际,制定此细化方案。
一、改革方式
严格落实中央、自治区层面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举措。本次“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共涉及盟旗两级农牧行业事项21项。其中,中央层面19项,自治区层面2项,各旗县市农牧和科技局、盟农牧局负责审批事项科室、监管科室要对照细化方案逐一认领,对照改革方式、改革措施、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调整业务流程、工作规则、服务指南。进一步落实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直接取消审批。取消审批的事项,在本部门权责清单中删除。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审批改为备案。将备案事项列入本部门的权责清单,完善备案流程与相关服务指南,企业按要求提交备案材料的,备案部门当场为企业办理备案手续,不得做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实行告知承诺。各主管部门要制定告知承诺书,明确告知承诺内容,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按照程序做出审批决定,并明确事后核查、不履行承诺撤销审批等具体监管措施。
优化审批服务。采取精减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取消或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优化受理审批模式,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审批效能,为办事群众提供更大便利。
二、改革举措
(一)盟农牧局将本次“证照分离”改革事项逐一梳理,建立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对社会公布,盟旗两级农牧部门统一执行。
(二)盟级两级农牧主管部门审批单位要依据企业申请及时为企业办理相关的审批、备案手续,同时加强涉企信息的归集。除涉及国家秘密处,应按要求及时将涉企审批、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录入全区一体化政务平台、兴安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要求企业提供。
(三)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各审批单位要对照改革举措,进一步梳理审批事项实施清单,形成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进一步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在全盟统一相同审批事项的办理标准,实现无差别办理。同时加快推动审批事项“全程网办”和“最多跑一次”。
(四)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层面制定的电子证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样式,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各审批部门要将涉企电子证照归集至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兴安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互认互信。
(五)对清单之外的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和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对变相审批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限期整改并追究责任。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明确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依法负责监管。部分审批事项划转到盟审批局的,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
(二)健全监管规则。直接取消审批的,主管部门及时掌握企业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提交虚假材料备案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对企业承诺事项进行核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下放审批权限的,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三)加强信用监管。依托现有信息平台,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对企业违法行为要依法调查处理,将失信行为、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到自治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兴安盟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实施重点监管。各地主管部门要建立重点监管清单,对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等行业领域要重点监管,对投诉举报多、严重违法经营的领域、企业实行重点监管。
(五)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四、工作要求
各旗县市农牧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把中央、自治区“证照分离”、“放管服”改革举措落实到位,尽快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同时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总结工作做法和经验,反馈至盟农牧局,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附件:1.兴安盟农牧局落实中央、自治区层面设定涉企
经营许可事项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2. 中央、自治区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
革清单(涉及农牧部门21项)
附件1:
1.兴安盟农牧局“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实施直接取消审批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直接取消审批。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三、改革举措
取消“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审批。
四、监管措施
加强农业机械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严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考试关口,严肃考试纪律,确保持证人员掌握驾驶技能和道路安全法规知识。同时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规违法驾驶行为。
五、主管部门
盟农牧局农机局、各旗县市农牧和科技局
2.兴安盟农牧局“肥料登记(大量元素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肥料登记(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审批改为备案。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权责清单(2019 年)和 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 》(内政发〔2019〕16 号)
三、改革举措
对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产品,取消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四、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行业监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将风险隐患、投诉较多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肥料生产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主管部门
盟农牧局种植业科、各旗县市农牧和科技局
3.兴安盟农牧局“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
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三、改革举措
将生鲜乳准运证有效期由一年延长至两年。
四、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对生鲜乳运输车辆的监管,将车辆全部纳入监管监测信息系统,实时掌握运用情况。
五、主管部门
盟农牧局畜牧局、各旗县市农牧和科技局
4.兴安盟农牧局“生鲜乳收购站许可”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
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三、改革举措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四、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管,将其全部纳入监管监测信息系统,实时掌握收购、运营情况。
五、主管部门
盟农牧局畜牧局、各旗县市农牧和科技局
5.兴安盟农牧局“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三、改革举措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
4.压缩办理时限不少于三分之一。
四、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3.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五、主管部门
盟农牧局种业科、各旗县市农牧和科技局
6.兴安盟农牧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
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改革举措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四、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3.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五、主管部门
盟农牧局种业科、各旗县市农牧和科技局
7.兴安盟农牧局“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
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改革举措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四、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五、主管部门
盟农牧局种业科、各旗县市农牧和科技局
8.兴安盟农牧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
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改革举措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四、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五、主管部门
盟农牧局种业科、各旗县市农牧和科技局
9.兴安盟农牧局“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
三、改革举措
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
四、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2.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增加监督检查次数和抽查兽药数量,实施重点监管。
五、主管部门
盟农牧局兽医局、各旗县市农牧和科技局
10.兴安盟农牧局“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三、改革举措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四、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加强行业监测,针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开展专项行动,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五、主管部门
盟农牧局兽医局、各旗县市农牧和科技局
11.兴安盟农牧局“农药经营许可”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农药经营许可”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
三、改革举措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
2.不再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供申请材料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四、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2.加强行业监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将风险隐患、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农药经营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主管部门
盟农牧局种植业科、各旗县市农牧和科技局
12.兴安盟农牧局“肥料登记(除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外)”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肥料登记(除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外)”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权责清单(2019 年)和 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 (内政发〔2019〕16 号)
三、改革举措
1.“证照分离”改革后,盟农牧部门仅对有机肥、有机-无机得混肥和水稻苗床调理剂进行登记审批。
2.在肥料首次登记和变更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肥料产品登记申请单。
3.在续展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肥料产品登记申请单和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4.其他许可条件、材料要求及审批流程等保持不变。
四、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2.加强行业监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将风险隐患、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肥料经营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主管部门
盟农牧局种植业科、各旗县市农牧和科技局
13.兴安盟农牧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三、改革举措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
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四、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2.针对行业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点,开展安全风险预警监测,及时发现隐患并处置。
3.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主管部门
盟农牧局兽医局、各旗县市农牧和科技局
14.兴安盟农牧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做好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的通知》(兴署办发〔2019〕13号)
三、改革举措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的风险程度、信用水平,科学确定抽查比例。
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加强行业监测,针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开展专项行动,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4.强化政府内部信息共享和核查。
五、主管部门
盟农牧局畜牧局、各旗县市农牧和科技局
15.兴安盟农牧局“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三、改革举措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四、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对风险等级较高、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主管部门
盟农牧局科教科、各旗县市农牧和科技局
16.兴安盟农牧局“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生物制品类)”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生物制品类)”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权责清单(2019 年)和 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 》(内政发〔2019〕16 号)
三、改革举措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提高服务便民化水平。
2.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减压至25个工作日。
四、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增加抽检数量和频次,实施重点监管。
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五、主管部门
盟农牧局兽医局、各旗县市农牧和科技局
17.兴安盟农牧局“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
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三、改革举措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
2.对能够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或者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3.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办结
4.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四、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五、主管部门
盟农牧局渔业渔政局、各旗县市农牧和科技局
18.兴安盟农牧局“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
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三、改革举措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相关信息。
3.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办结
4.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四、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2.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五、主管部门
盟农牧局渔业渔政局、各旗县市农牧和科技局
19.兴安盟农牧局“水产苗种场(不含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水产苗种场(不含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公布兴安盟本级权责清单(2O2O年) 和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 》(兴署发〔2020〕88号)
三、改革举措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相关信息。
3.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4.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四、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2.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五、主管部门
盟农牧局渔业渔政局、各旗县市农牧和科技局
20.兴安盟农牧局“在自治区境内捕捞哲罗鱼、细鳞鱼、鲟鱼、鳇鱼、水獭、兰州鲶、黄河鲤、陈旗鲫、卤虫审批”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在自治区境内捕捞哲罗鱼、细鳞鱼、鲟鱼、鳇鱼、水獭、兰州鲶、黄河鲤、陈旗鲫、卤虫审批”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权责清单(2019 年)和 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 》(内政发〔2019〕16 号)
三、改革举措
1.申请人“最多跑一次”。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3.缩短主体审批时间。
四、监管措施
1.开展监管执法,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2.公布举报电话,重点水域实施重点监管。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五、主管部门
盟农牧局渔业渔政局、各旗县市农牧和科技局
21.兴安盟农牧局“自治区重要水域捕捞许可证审批”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自治区重要水域捕捞许可证审批”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权责清单(2019 年)和 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 》(内政发〔2019〕16 号)
三、改革举措
1.申请人“最多跑一次”。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3.缩短主体审批时间。
四、监管措施
1.开展监管执法,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2.公布举报电话,重点水域实施重点监管。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五、主管部门
盟农牧局渔业渔政局、各旗县市农牧和科技局
原文链接:http://nmj.xam.gov.cn/xamagri/1023721/1023756/1023713/4447781/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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