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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 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1-09-16来源: 晋中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月20日下午对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月21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司法部、农业农村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充实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的内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以下修改:一是在第一条中突出“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的立法宗旨;二是将第三十三条中关于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协作机制、制定并公布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的内容移至总则一章中规定;三是在第三十三条中明确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公布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四是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对境外动物疫病输入的防控,有关部门也应当建立相应的协作机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等部门应当建立防止境外动物疫病输入的协作机制。

  三、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应当按照动物疫病监测计划进行。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在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增加相应规定。

  四、关于养犬管理问题,审议中有两种意见:有的建议进一步细化管理措施;有的建议授权地方规定,本法可不作统一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认为,我国不同地区、城市和农村情况差异较大,实践中各地管理措施也不相同,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主要从疫病防控的角度,对接种狂犬病疫苗、办理登记等重点环节提出要求,同时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是合适的。

  还有两个问题需要汇报:一是,有些常委委员建议对动物产品的含义作出界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农业农村部研究认为,修订草案延续了现行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对动物产品的范围做了较为全面的列举,是符合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实际的,可不做修改。二是,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将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狂犬病由二类动物疫病调整为一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农业农村部研究认为,狂犬病已在传染病防治法中明确为乙类传染病,在动物防疫工作中也一直是作为二类动物疫病管理,建议在本次修改中不作调整,可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一步组织研究论证。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1年5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1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s://nyncj.sxjz.gov.cn/xxgk/fdzdgknr/zcjd31nw/content_15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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