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7月5日)
发布时间:2024-07-17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7月5日)
序号 | 行政相对人 类别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备注 |
自然人 | 陈裕中 | 钦农(渔业)罚〔2024〕54号 | 2024年05月29日05时37分,执法人员在N21°34.917′E108°40.213′附近海域登临检查当事人所属船舶,当事人驾驶同时不具有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渔业船舶,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以及《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十九条 | 一、没收流刺网6包共18张; 二、没收涉案渔船1艘。 | 2024年7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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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陈干 | 钦农(渔业)罚〔2024〕56号 | 2024年6月5日11时38分许,钦州海警局钦州港工作站执法人员在N21°28′49″ E108°47′42″附近海域查获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渔船1艘,钦州海警局钦州港工作站于6月5日将涉案渔船移交我机关处理。经查,当事人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 一、没收渔获物花蟹为31.65千克、皮皮虾7.1千克; 二、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 2024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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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wdt/gxlb/qz/t187070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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