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的提示函
发布时间:2024-07-15来源: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作者:佚名
延边大学: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请你单位按照要求,组织本单位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于2024年8月1前向辖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如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备案,将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理。
联系人及电话:省畜牧局 郝春秀,0431-88906641。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24年7月8日
原文链接:http://xmy.jl.gov.cn/zwgk/zfxxgkzl/tzgg/202407/t20240709_8931668.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最新发布
- 广安市邻水县被授予“中国油橄榄之乡”2025-02-28
- 江苏省土壤墒情监测简报第55期2025-01-06
- 江苏省土壤墒情监测简报第54期2025-01-06
- 辞旧迎新促团结 滆有智慧同奋进2025-01-06
- 自治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省级)指导目录(2024年版)2025-01-06
- 202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综合执法监督局执法人员名录2025-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