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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布6起肉类产品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7-08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为扎实推进自治区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切实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持续保持监管高压态势,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六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克州阿图什市帕某、喀什市图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案

  2024年4月11日,克州阿图什市农业农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帕某存在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责令帕某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7日,根据群众举报,喀什市农业农村局与公安局食药环侦查大队联合调查发现,喀什市阿瓦提乡图某存在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责令图某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伊犁州阿某、乌鲁木齐市玉某在非定点屠宰场所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案

  2024年2月21日,根据群众举报,伊犁州农业农村局调查发现,伊宁市巴哈尔街某住宅区阿某在非定点屠宰场所从事畜禽屠宰活动,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予以取缔,作出没收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4日,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监督检查中发现,玉某在非定点屠宰场所从事畜禽屠宰活动,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予以取缔,作出没收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新疆某科技有限公司呼图壁分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案

  2024年5月1日,呼图壁县农业农村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新疆某科技有限公司呼图壁分公司存在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对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陈某运输用于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报告案

  2024年2月19日,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农业农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陈某运输用于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该行为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陈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nynct.xinjiang.gov.cn/xjnynct/c113605/202407/a78116eaa6694218aab6e53e9773a3f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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