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制定专门法律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4-07-08来源: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6月28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这部旨在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的法律共8章67条,包括总则、成员、组织登记、组织机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通过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以及产业政策等扶持措施,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有利于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确保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地位、调动广大农民积极性的同时,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的重要作用,对于维护好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
原文链接:http://agri.jl.gov.cn/xwfb/xyyw/gnyw/202407/t20240702_89285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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