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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事项下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18来源: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作者:佚名

  

  

  滨海新区政务服务办公室、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

  为进一步优化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更好地服务渔民,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现将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部分审批事项下放到滨海新区,由滨海新区政务服务办公室负责审批发证,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监管。

  以下三类捕捞许可证的核发、换发、补发、重新办理、依申请注销审批事项,自2024年7月1起由滨海新区审批部门办理:

  (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中国籍渔船在我国管辖海域的捕捞作业;

  (二)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临时从事捕捞作业和非专业渔船临时从事捕捞作业;

  (三)捕捞辅助船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捕捞辅助船,从事捕捞辅助活动。

  为确保事项下放顺利,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对滨海新区政务服务办公室进行培训,交接后如遇到问题市农业农村委给予支持帮助。各单位要广泛宣传并开展相关业务工作,做到为渔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不断提高渔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6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s://nync.tj.gov.cn/ZWGK0/TZGG152022/202406/t20240618_66549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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