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特产调研网!

当前所在:首页 > 资讯动态 > 正文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06-12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作者:佚名

  

  近日,《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据了解,《条例》共9章62条,为全市城乡融合、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繁荣、生态宜居、乡村治理等乡村振兴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在总则部分强调了北京乡村的价值。明确指出,全市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应当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坚持大城市带动大京郊、大京郊服务大城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发挥乡村在保护利用农业资源、供给重要农产品、构建首都生态屏障、传承京韵农味乡村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实现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为促进首都城乡融合,《条例》规定,在编制分区规划、乡镇域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当整体筹划城镇和乡村发展,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城乡产业发展、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布局。

  为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促进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条例》明确要求,引导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的产业在乡村布局,发展高科技农业、特色品牌农业、绿色和有机农业、生态循环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同时,在制定、调整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时,应当统筹考虑乡村产业布局需求。

  《条例》明确规定,将农业科技创新纳入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合作,建设农业中关村和种业之都。全市涉农区、乡镇可以推动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和示范展示基地等,支持农业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和应用。

  在保障农业用地方面,《条例》明确保障设施农业合理用地需求,将保鲜冷藏、晾晒存贮、分拣包装、废弃物处理、管理看护、农机库房等辅助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合理确定用地比例和规模。另外,涉农区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加强城乡区域统筹,安排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指标,支持乡村产业发展。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xw/qg/202406/t20240612_6457008.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免责声明| 网站地图|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特产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特时代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主办--全国特产行业信息化应用平台
特产调研网 tcdy.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03596号-8
联系电话:010-570286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205办公室
客服QQ:871104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