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限用农药名录
发布时间:2024-04-08来源: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作者:佚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禁止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科学合理使用农药,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一、禁止(停止)使用的农药(56种)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三氯杀螨醇、林丹、硫丹、溴甲烷*、氟虫胺、杀扑磷、百草枯、灭蚁灵、氯丹、2,4-滴丁酯、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氧乐果*、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 |
1.溴甲烷可用于“检疫熏蒸处理”。
2.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自2022年9月1日起,撤销登记、禁止生产,已合法生产的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可以销售和按规定使用,自2024年9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 过渡期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甘蔗上使用,禁止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禁止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3.氧乐果、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自2024年6月1日起,撤销登记,禁止生产,自2026年6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过渡期氧乐果、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甘蔗上使用,禁止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禁止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二、在部分范围禁止使用的农药(12种)
通用名 | 禁止使用范围 |
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 |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 |
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 |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上使用。 |
毒死蜱、三唑磷 | 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
丁酰肼(比久) | 禁止在花生上使用。 |
氰戊菊酯 | 禁止在茶叶上使用。 |
氟虫腈 | 禁止在所有农作物上使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除外)。 |
氟苯虫酰胺 | 禁止在水稻上使用。 |
原文链接:https://nync.tj.gov.cn/ZWGK0/TZGG152022/202402/t20240228_65472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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