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促进脱贫人口持续增收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1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作者:佚名
内党乡振组办发〔2022〕20号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乡村振兴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促进
脱贫人口持续增收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盟市党委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党委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脱贫人口持续增收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乡村振兴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8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脱贫人口
持续增收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脱贫人口和脱贫地区增收的重要指示精神、全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工作推进会议精神,着力防范和化解脱贫人口收入下降风险,推动各地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下同)持续增收,实现“两高于”要求,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现制定我区促进脱贫人口持续增收若干措施。
一、强化监测帮扶守底线
(一)建立增收常态排查机制。坚持将脱贫人口增收情况作为集中监测、集中摸排的核心内容,加大对以增收为核心的脱贫人口监测排查力度。以上年度脱贫户收入和当地农牧民收入增速为参考,采取“倒推算”办法,按季逐户核算年度收入,对于收入同比减少、持平、有收入下降趋势及收入增速低于当地农牧民收入增速的脱贫户,及时纳入增收监测范围,逐户建立台账,分析原因,因户精准施策,确保脱贫人口收入增速高于当地农牧民收入增速。(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强化规模性减收隐患预警。实时监测新冠肺炎疫情、自然灾害等各类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对增收的影响,全力防范大宗农副产品价格持续下跌、农村劳动力失业明显增多、乡村产业项目失败等方面导致脱贫人口收入骤减,以及刚性支出骤增等出现的风险隐患,及时做好预警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强化产业帮扶提能力
(三)加大养殖扶持力度,提升牧业发展水平。建立脱贫户牲畜动态监测台账,精准掌握牲畜受孕、生产、存栏、出栏、更新、出售等情况,为研判脱贫户年度收支情况提供依据。加大品种改良、育肥养殖力度,提高畜产品质量。建立畜产品出售补贴政策,采取限额补贴等措施鼓励牲畜出栏,提高脱贫户养殖收入。(牵头单位: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四)因需落实到户项目,提升持续增收能力。加强脱贫攻坚期到户产业项目管理,原则上不得随意处置,对因病、因年龄增长丧失劳动能力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可以通过龙头企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等代养托管、代耕代种的方式,确保原有产业项目保值增值、发挥增收效益。优先落实到村到户类产业项目,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差异化补助等方式,保障到村到户项目的资金需求。重点支持脱贫村仓储加工和脱贫户扩大种植养殖规模、应用良种良法、调整优化生产结构等发展生产增收,通过参与生产提高家庭经营性收入。优先支持发展高质量庭院经济,鼓励脱贫户和监测户利用房前屋后、房顶地下等闲置土地和空间,因地制宜发展小种植、小养殖、小田园、小加工、小商贸等,多措并举保障家庭经营性收入。鼓励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和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整村领办、合作经营等方式,带动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利用现有庭院开展代收代储、产品代销、原料加工、农资配送、农机作业、电商服务、超市餐饮、理发修理等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牵头单位: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
(五)培育优势农牧产业,坚持以发展助力增收。实施现代特色种养业提升行动,推进“一村一品”“一镇一特”“一县一业”。实施农牧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支持脱贫旗县推进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引领农牧业绿色发展,提升农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鼓励探索“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发展模式,把脱贫群众增收产业嵌入地区优势特色产业上,带动脱贫群众分享地区产业增值收益。(牵头单位: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
(六)强化产业设施建设,提升农牧业产业水平。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资金继续对脱贫旗县项目给予倾斜。优先在符合条件的旗县布局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对符合现代农业产业园、产业集群、产业强镇等建设要求的脱贫地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项目,提升脱贫地区农畜产品加工水平,推动数字化资源供给与乡村特色产业需求融合对接。(牵头单位:自治区农牧厅、工信厅、商务厅、乡村振兴局)
(七)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提升新型经营主体带动能力。在龙头企业、合作社评定、产业化项目安排等方面,重点向联农带农能力强的新型经营主体倾斜,并将带动脱贫户增收作为倾斜前置条件。强化“龙头企业+合作社+脱贫户”发展模式,使用衔接资金的龙头企业必须按使用资金额度带动一定数量的脱贫人口。支持脱贫旗县建设产业化示范联合体,通过订单生产、托管服务、股份经营、吸纳就业等方式,推动脱贫地区紧密型农(牧)企利益联结比例达到全区平均水平。同时,抓好助企纾困政策落实,对符合规定的可使用自治区以下衔接资金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具体标准由旗县人民政府确定。(牵头单位: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
(八)强化集体经济带动能力,拓展就近增收渠道。对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使用,以及投入到嘎查村项目形成的资产收益,特别是经营性项目资产产生的收益,在分配使用中对脱贫人口持续给予倾斜支持,优先保障纳入增收帮扶范围的脱贫人口。在人畜分离、仓储加工、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等项目中,对纳入增收监测范围的脱贫人口予以重点考虑。(牵头单位: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
(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保障增收产业发展。强化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富民贷和乡村振兴助农贷等政策支持,对符合贷款条件且有贷款意愿的脱贫人口应贷尽贷。指导和帮助贷款户选好产业项目,用好信贷资,用好优惠利率、展期续贷等政策,减轻还款压力。全面开展农业保险的“回头看”,已经投保且符合理赔的,及时启动理赔程序;完善“防贫保”相关政策措施,规范保险模式,简化理赔流程,缩短理赔时间,适当提高赔付率,做到应赔尽赔,切实发挥“防贫保”兜底保障作用。(牵头单位: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银保监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强化就业帮扶拓渠道
(十)建立稳岗就业保障机制。建立就业人员、失业人员、返乡人员、有意愿外出务工人员等“四个清单”,完善脱贫劳动力就业日常跟踪监测服务机制,动态掌握脱贫劳动力稳岗就业情况,分层分类制定就业帮扶措施,精准解决“企业招工难”和“脱贫劳动力务工难”的问题。(牵头单位:自治区人社厅、乡村振兴局)
(十一)推动就近就地就业。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需要,扩大乡村公益性岗位规模,推动脱贫人口中的弱半劳力等实现就业。延续支持就业帮扶车间等各类就业载体的费用减免、一次性奖补以及地方实施的各项优惠政策,巩固拓展就业帮扶车间、社区工厂、卫星工厂等就业帮扶载体功能,增强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能力和就业服务能力,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结合乡村建设行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重大行动,符合条件的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实施,优先吸纳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及其他农村低收入群体参与,尽最大幅度提高项目资金中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实现就业增收和乡村发展双提升。(牵头单位:自治区发改委、人社厅)
(十二)规范帮扶车间运行和管理。落实好对就业帮扶车间的各项奖补、减免税政策,帮助解决订单不足等困难,保障正常运行,鼓励吸纳脱贫人口就近就地就业。(牵头单位:自治区人社厅、乡村振兴局)
(十三)扶持返乡创业带动就业。持续推动脱贫地区返乡创业工作,加强创业园区建设,优化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培育一批致富带头人,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帮扶脱贫劳动力增收。对返乡回流的脱贫劳动力,建立跟踪服务机制,分类落实帮扶责任,将符合条件的庭院经济经营户纳入乡村创业就业政策支出范围。鼓励大学毕业生、雨露计划毕业生、退伍军人、有技能的退休人员、乡村工匠、返乡人员等各类人才从事庭院经济。(牵头单位:自治区人社厅)
(十四)加强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实施乡村振兴重点地区技能提升工程,支持脱贫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落实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政策。对脱贫家庭高校毕业生,制定“一人一档”“一人一策”帮扶计划。开展“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帮助“雨露计划”毕业生实现就业。(牵头单位:自治区人社厅、教育厅、乡村振兴局)
四、强化消费帮扶促销售
(十五)加强定向采购帮扶。引导各级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脱贫地区产品,继续组织开展特色农副产品进机关、进学校、进医院、进企业、进金融机构等活动,鼓励食堂、内部商超等签订直供直销和长期供货合同。自治区各级预算单位预留单位食堂食材采购额的10%,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积极协调鼓励各级工会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脱贫地区产品,引导鼓励广大职工自发消费脱贫地区产品和旅游服务,引导职工优先购买定点帮扶地区产品。(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机关工委、教育厅、卫生健康委、国资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总工会)
(十六)加强区域协作帮扶。加强脱贫地区农副产品货源组织,积极推进产业带动能力强、增收效果好的农副产品供应商进入各类销售平台。大力开发与区外产销对接渠道,鼓励从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经营主体以及使用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取得绿色有机地理标志认证的供应商中推荐。强化京蒙消费协作,不断巩固拓展线上线下销售网络,推动更多内蒙古优质农畜产品进入北京大市场。(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牧厅、商务厅、乡村振兴局)
(十七)加大农副产品产销对接力度。引导批发市场、电商、农畜产品流通企业与脱贫地区特色产业精准对接,与生产主体建立稳定利益联结关系,打造产销共同体,优化提升特色产业链供应链。支持脱贫地区参加农博会、农贸会、展销会,集中推介、展示、销售特色农副产品。引导农畜产品生产流通企业建设农畜产品展示店、体验店、直销店及社区超市,推出线上预售,线下自提等多种销售方式,满足不同消费群体需求。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优势,积极拓展新型产销衔接方式。引导农牧民科学养畜,及时出售商品畜,努力增加经营性收入。指导各地加强牲畜交易市场建设,畅通物流渠道,鼓励农牧民通过短视频、网红带货或直播销售农畜产品,把优质农畜产品卖出好价钱,带动农民增收。(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供销合作社、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强化救助帮扶稳保障
(十八)严格落实渐退期政策,稳定低保对象收入。保持过渡期内救助兜底政策总体稳定,对攻坚期内纳入低保、特困供养保障的家庭谨慎实施渐退政策,渐退期满后,对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复核评估,对收入不稳定、不达标的可继续享受低保政策,确保退出脱贫依然稳定可持续。及时将脱贫人口中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牵头单位:自治区民政厅)
(十九)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提升社会救助水平。完善社会救助诉求快速响应机制,明确快速响应的事项、程序、时限,及时为脱贫困难群众提供救助服务。做好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加大对脱贫人口中因疫因灾等遇困群众的临时救助力度,提高医疗保障补助标准,切实保障临时遇困群众基本生活。(牵头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医保局、财政厅)
(二十)完善补贴发放制度,提升政策补贴促增收能力。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及时足额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程序及时核准惠农惠牧各项补贴政策,按时足额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继续通过土地流转、产业分红等方式加大对兜底保障户的帮扶力度,进一步拓宽兜底保障户的增收渠道。(牵头单位:自治区民政厅、残联、财政厅、乡村振兴局)
六、强化社会帮扶助发展
(二十一)深入推进京蒙协作。加快协作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积极引导北京市企业到协作地区投资兴业,大力推动产业梯度转移,吸纳脱贫人口就业。优化京蒙协作资金使用,优先用于应对疫情影响促进脱贫人口增收等项目,做到与衔接资金互为补充。(牵头单位: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二十二)深化定点帮扶工作。发挥中央定点帮扶单位和自治区各级定点帮扶单位人才、技术、市场等各方面优势,结合帮扶地区实际,助力特色支柱产业发展,深入开展消费帮扶、就业帮扶行动,促进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稳定增收。(牵头单位: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二十三)加大社会力量帮扶力度。深入推进“万企兴万村”行动,动员民营企业重点实施带动脱贫人口发展产业增加收入的项目,积极开发就业岗位,优先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开展专业培训、技能竞赛、创业孵化、选树典型等形式,组织引导青年群体热爱家乡、推介家乡,依托家乡旅游和特产资源进行创新创业,带动脱贫地区人口增收。持续实施“北疆布丝瑰创业就业行动”,聚焦服装服饰、手工文创、编织缝绣等妇女创业就业优势领域,向低收入妇女和脱贫妇女家庭开展技能提升和订单培训,助力创业增收。发挥女企业家协会、女企业家商会消费帮扶作用,动员引导女企业家购买脱贫地区产品,帮助脱贫地区妇女群众和家庭增收。引导社会组织在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加大技能培训力度,发展壮大脱贫产业,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助力脱贫地区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联、乡村振兴局、妇联、团委、民政厅)
七、强化组织保障促落实
(二十四)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坚持自治区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强化部门政策和工作协同,自治区党委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政策支持,推动工作落实。各盟市要将脱贫人口增收摆在突出位置,因地制宜制定出台促进脱贫人口增收的文件,进一步细化政策举措。脱贫县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工作统筹,强化措施落实。(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十五)强化资金投入力度。坚持财政衔接资金管理办法不变、主管部门不变、分配方式总体稳定、支持重点进一步聚焦,稳步提高用于产业发展的比重,促进带动就业,力争过渡期内脱贫人口收入增速高于当地农民收入平均增速。优化东西部协作资金、脱贫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使用,对促进脱贫人口增收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做到与财政衔接资金互为补充。(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乡村振兴局)
(二十六)严格督查考核评估。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解决突出问题。将带动脱贫人口情况,作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将脱贫群众收入增速,以及收入增速低于当地农民收入增速、收入较上年下降的脱贫人口帮扶和成效,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评估,强化考核结果运用。(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原文链接:https://xczxj.nmg.gov.cn/ywdt/tzgg/202305/t20230519_23146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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