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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第二批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1来源: 河北省乡村振兴局 作者:佚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第二批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冀政发〔2023〕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2023年第二批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1件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3件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凡废止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予以修改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修改后的内容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5日

  

  予以修改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

  一、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4号)

  将“四、(三)加强机动车安全性能监管”中“对逾期未进行车辆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其所有人机动车相关业务;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机动车,公安部门公告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注销。”删去。

  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6〕166号)

  将“二、(一)严格控制新增过剩产能”中的“控制焦炭、烧碱、纯碱、硫酸、电石法聚氯乙烯、甲醇、染料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建设”修改为“控制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黄磷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建设”。

  三、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2018〕-7)

  1.将第一条中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修改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2.将第六条中的“高瓦斯、突出矿井须设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突出矿井须设地测副总工程师(可由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兼任)”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须设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突出矿井须设地测副总工程师(可由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兼任)”。

  3.将第七条第二款后增加“鼓励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矿井将瓦斯检查、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抽采等特种作业人员纳入井下生产一线岗位薪酬待遇标准”表述。

  4.将第十二条中的“改建”“含在建”删去。

  5.将第十三条中的“(工作面安装除外)、对非易自燃煤层、非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采用Y型通风方式需跨采区通风的,报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修改为“或总回风巷”。

  6.将第十四条中的“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不得切断其他采掘作业点唯一安全出口,突出煤层风化带区域、保护层开采后确认保护效果有效的被保护层、厚煤层分层开采的中底区、沿空掘进已卸压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除外,但须制定安全措施”修改为“突出煤层区域预测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其进入专用回风巷前的回风严禁切断其他采掘作业地点唯一安全出口”。

  7.将第二十四条中的“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修改为“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必须有防突设计篇章”。

  8.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专职瓦斯检查工的检查范围只包含本工作面和进、出工作面沿途,具体位置在矿井月度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中确定”。

  9.将第二十六条中的“煤矿企业领导带班”修改为“矿长带班指挥”。

  10.将第四十一条中的“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修改为“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工作面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

  11.将第四十二条“突出煤层不得采用本巷道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修改为“突出煤层可使用定向长钻孔预抽煤层瓦斯作为一项区域防突措施”。

  12.将第四十四条(三)中的“;尚未进行考察的,相向(背向)掘进工作面间距≥60m,相向(背向)回采和掘进工作面间距≥100m”删去。

  13.在四十六条中增加“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遇到煤层的构造破坏带(包括断层、剧烈褶曲、火成岩侵入等)、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采掘应力叠加时,除已经实施了工作面防突措施外,应当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并实施防突措施。”作为该条第二款。

  14.将第五十一条(一)中的“防突钻孔”修改为“防突措施钻孔”;将第五十一条(二)“采动卸压带、地质构造带、采掘面过老空、施工钻孔的钻场、距突出煤层法向距离<15m的顶底板岩巷掘进工作面等处,须增设甲烷传感器,具体位置、数量、报警浓度、断电浓度由矿井总工程师确定。”删去。


原文链接:http://fp.hebei.gov.cn/2023-12/15/content_911601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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