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12月14日)
发布时间:2023-12-19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12月14日)
序号 | 行政相对人 类别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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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自然人 | 罗德俊 | 钦农(渔业)罚〔2023〕135号 | 当事人于2023年09月24日10时41分在N21°38.060 ′E108°42.227′附近海域进行潜捕作业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该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相关渔业船舶证书,被查获时船上共7人,其中5人下水作业。经查,涉案渔船船尾刷写“犀牛脚管0124”号牌,该船为玻璃钢结构,船长9.3米,宽2.9米;船前段安装起网架1个、起网机1台、副机1台、制氧机1台、氧气瓶1个、氧气管5条、筛螺器1台;船尾安装主机1台(功率20.2千瓦);甲板面载有捕捞上来的渔获物花甲螺,经称重为26.23千克。2023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钦农(渔业)告〔2023〕135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钦南区犀牛脚镇政府《证明》材料1份,该新证据证明涉案渔船船号为犀牛脚管0124,且已纳入乡镇船舶管理行列。经本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进行核查,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 1.没收渔获物花甲螺26.23千克(已放生);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 2023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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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自然人 | 王汝伟 | 钦农(渔业)罚〔2023〕154号 | 当事人王汝伟于2023年11月09日21时39分驾驶涉案渔船“港口管12550”在N21°30.633′E108°35.576′附近海域进行底拖网捕捞作业时被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事人现场出示了该船的《防城港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证书编号450602022022726)。经调查,涉案渔船驾驶室左右两侧悬挂“港口管12550”号牌;该船舶所有人为陈少海;船号为港口管12550;船舶类型为捕捞渔船;船(总)长:22.5米,宽5米;主机1台,总功率60千瓦;证书有效期至2027年03月06日;发证机关:防城港市港口区光坡镇人民政府。涉案渔船被查获时正在进行底拖网捕捞作业,且捕获有渔获物杂鱼25.45千克。经对涉案渔船进一步勘验发现,该船的实际功率为370匹(272千瓦)。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违反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明确,证据充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 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元)。 | 2023年1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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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wdt/gxlb/qz/t176668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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