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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钦市农业规〔2022〕1号)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20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钦州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钦市农业规〔2022〕1号)解读

   

  现就《钦州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钦市农业规〔20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当前在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如城镇规划区内的宅基地审批工作仍未落实,因市编办未在钦南区、钦北区在主城区范围内的七个街道(向阳街道、水东街道、文峰街道、南珠街道、长田街道、鸿亭街道、子材街道)设立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对这七个街道内的农村居民的申请建房需求无法受理和审批;市区内的城中村建房办理流程、城中村房屋违建行为由哪个部门查处等职责问题还未明确。为解决上述问题,推动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有效开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该《指导意见》。

  二、制定依据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明确在城镇规划区内建房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情形予以处罚。

  (二)依据自治区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农房管控相关职责分工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9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我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6号)等文件对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申请条件、审批流程、用地标准、建房要求、部门业务分工、不动产登记要求均进行了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1号)明确提出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体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三)依据钦州市本级文件。《钦州市农业农村局  钦州市自然资源局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钦市农业规〔2020〕1号)明确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重心在基层,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属地责任,根据镇“四所合一”机构和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的审查结果,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户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有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切实做好未设立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的街道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房管控工作。由县(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办理。农房设计图集编制、质量安全、建筑风貌管控、农村工匠培训等由住建部门牵头负责。

  (二)切实加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控工作。一是城镇开发边界内,在原址翻建、改扩建住宅的需办理农村宅基地审批,之前已办理合法手续的除外。二是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新增农村宅基地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管控意见(或规划条件)后,按规定审批农村宅基地,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居民依据《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到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批准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三是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审批独栋独院式的新增农村宅基地。未列入更新计划的,居民小组或居委会能够安排解决新增农村宅基地并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批公寓式或连排式的新增农村宅基地。新建农村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建筑层数控制在4层以内。四是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建农村住房,在办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面落实“农村宅基地审批前实地审查到场、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到场、建房完工实地检查验收到场”,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三)切实加强城镇开发边界区和城市建设规划区内违法新增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住宅的查处。一是有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的镇(街道),农户(居民)在城镇开发边界区内违法占用新增农村宅基地和违法建设住宅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处。二是不设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的街道,农户(居民)在城市建设规划区内(含城中村)违法占用农村宅基地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在市、县城管执法和县(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职能指导下查处。三是城市建成区内,居民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按规定进行建设的,暂由市、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部门职能查处,市、县(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配合。

  (四)切实做好镇(街道)农村宅基地测绘(规划许可)业务培训。由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开展农村宅基地测绘技术培训(县级测绘职能未设在自然资源部门的,由测绘部门培训),确保镇(街道)农村宅基地测绘人员熟练掌握使用有关测绘设备。

  (五)切实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与不动产登记衔接工作。农户建房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房屋建成通过验收后,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材料完备并能按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提供材料的,县级不动产登记部门按规定时限予以登记。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wdt/gxlb/qz/t118933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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