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下月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2-04-19来源: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规范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实施,结合我区实际,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修订的《西藏自治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将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由原来20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自今年5月1日起实施。
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准确认定社会救助对象的重要依据,是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基础和关键。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审批认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通过信息核对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认定的精准度,促进社会救助政策公平公正实施。近日,自治区政府印发了修订的《办法》,《办法》规定了“依据授权,委托核对;只作核对,不作认定;规范流程,保护隐私”等基本原则。
《办法》明确了教育、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乡村振兴、医保、市场监管、残联、税务、金融、保险等数源部门职责,还对申请救助的个人或家庭的教育救助、拥有车辆信息、房产、债权债务、理财保险、公积金、医疗报销、医疗救助、残疾人持证、婚姻登记、工商主体登记、返贫监测等情况以及查询居民水电气通讯等基本费用支出情况进行了明确。“需要申请救助的居民向民政、医保、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等部门提出社会救助申请时,根据救助申请人或家庭授权,社会救助部门委托可对申请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开展核对。”自治区民政厅核对指导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核对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核对机构可以向银行机构查询银行存款、贷款、购买理财产品以及大额支出等信息;向保险机构查询购买保险产品等信息;向证券机构查询证券持有等信息;向城乡居民家庭基本生活支出涉及部门查询居民用水、电、燃气、通信等信息。
同时,《办法》对核对对象、内容、范围、程序、方式、监管、异地核对、跨省核对、线上线下核对作出明确规定,还明确了核对机构和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和追责事项,并将核对工作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的实施,将促进各部门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有效解决家庭收入核算难、救助对象认定难等问题。
记者了解到,核对内容包括身份信息、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基本生活支出等信息。城乡居民申请社会救助后,收到申请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会负责对授权书完整性进行审核。然后再向同级核对机构提供《西藏自治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函》及相关信息,核对机构自收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对,完成核对工作后,向委托部门反馈。
核对对象提出救助申请时,须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不得瞒报和虚报,而对于骗取社会救助的人员,该负责人说,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得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我区受委托对核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累计达197151人次,其中,线上核对105550人次,线下核对91601人次。(记者: 梁兰)
原文链接:http://nynct.xizang.gov.cn/xwzx/xzxw/202204/t20220415_2939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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