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2年4月15日)
发布时间:2022-04-19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 行政相对人 类别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备注 |
1. | 自然人 | 苏敏 | 钦农(渔业)罚〔2021〕72号 | 当事人于2021年6月10日19时51分在驾驶一艘木质结构渔船在大庙墩附近海域进行捕捞作业时被执法人员查获。经调查,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涉案渔船船长6米,宽2.2米;该船该船安装主机1台,功率16.2kw,该船未刷写船名船号及船籍港;船甲板放置有地笼2条,船头安装起网机1台;船甲板活鱼舱暂养渔获物,经称重虾为3.75千克,9月26日当事人苏敏来渔政部门配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驾驶不具有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渔业船舶违反禁渔期的规定捕捞,安装禁用渔具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六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1.没收渔获物虾3.75千克; 2.没收地笼网2条; 3.没收涉案渔船一艘。 | 2022/4/11 | |
2. | 自然人 | 吴志强 | 钦农(渔业)罚〔2021〕73号 | 当事人于2021年1月30日21时10分雇佣吴超钦驾驶其钢质当事人于2021年6月10日19时55分在驾驶一艘木质结构渔船在大庙墩附近海域进行捕捞作业时被执法人员查获。经调查,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涉案渔船船长6米,宽2.3米;该船被查获时未刷写船名船号及船籍港,船上安装主机1台,功率16.2kw,船甲板放置有地笼2条;船甲板活鱼舱暂养渔获物,回到执法点经称重虾为24.5千克。9月26日当事人吴志强来渔政部门配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驾驶不具有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渔船船舶违反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渔具(地笼)作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1、没收渔获物虾24.5千克; 2、没收地笼网2条; | 2022/4/11 |
| 附件名称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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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wdt/gxlb/qz/t117643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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