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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农业行政处罚公示事项

发布时间:2022-02-25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 作者:佚名

  2022年农业行政处罚公示事项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

  依据

  案件

  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

  事由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

  结果

  救济渠道

  1

  永农(兽药)罚〔2022〕1号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六条,《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兽药)》。

  永州市零陵区旺旺宠物店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92431102MA4M5Y5J1R

  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货值1120元,销售货款900元,共获违法所得900元。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1.没收违法所得900元;

  2.罚款2100元;

  罚没款合计300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永农(兽药)罚〔2022〕2号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六条,《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兽药)》。

  永州市零陵区太阳犬舍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92431102MA4N40JY6H

  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货值共计1560元,销售货款1260元,共获违法所得1260元。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1.没收违法所得1260元;

  2.罚款2840元;

  罚没款合计410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文链接:http://nyw.yzcity.gov.cn/nyw/0201/202201/e30b2d3973f44f71a0460bcfc64775b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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