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农业行政处罚公示事项
发布时间:2022-02-25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 作者:佚名
2022年农业行政处罚公示事项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 依据 | 案件 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 事由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 结果 | 救济渠道 |
| 1 | 永农(兽药)罚〔2022〕1号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六条,《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兽药)》。 | 永州市零陵区旺旺宠物店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 92431102MA4M5Y5J1R | 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货值1120元,销售货款900元,共获违法所得900元。 |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 1.没收违法所得900元; 2.罚款2100元; 罚没款合计3000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 | 永农(兽药)罚〔2022〕2号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六条,《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兽药)》。 | 永州市零陵区太阳犬舍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 92431102MA4N40JY6H | 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货值共计1560元,销售货款1260元,共获违法所得1260元。 |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 1.没收违法所得1260元; 2.罚款2840元; 罚没款合计4100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原文链接:http://nyw.yzcity.gov.cn/nyw/0201/202201/e30b2d3973f44f71a0460bcfc64775b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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