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特产调研网!

当前所在:首页 > 资讯动态 > 正文

农业农村部调整黄河禁渔期制度

发布时间:2022-02-25来源: 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 作者:佚名

    为养护黄河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农业农村部日前发布通告,对黄河禁渔期制度做出调整。根据通告,黄河河源区及上游重点水域从2022年4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实行全年禁渔,黄河宁夏段至入海口禁渔期延长一个月,即由4月1日至6月30日延长为4月1日至7月31日,禁渔期内禁止除休闲垂钓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同时鼓励地方实施更严格的禁渔期制度。

  黄河禁渔期制度是依据《渔业法》设立的一项重要渔业资源养护制度。2018年,原农业部发布《关于实行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实施为期3个月的流域性禁渔期制度,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黄河水生生物资源恢复。2021年以来,农业农村部赴沿黄九省(区)开展专题调研,在广泛听取渔民群众、管理部门、资源专家和社会公众等各方意见,总结全国和黄河流域有关地方现行禁渔期制度实施情况基础上,统筹考虑资源保护、渔业发展、渔民生活和执法能力等因素,本着“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原则,决定对黄河不同河段实行不同的禁渔期制度,以进一步加强黄河水生生物资源养护。

  与2018年发布的黄河禁渔期制度相比,本次调整延长了禁渔时间、扩大了禁渔范围。黄河河源区及上游重点水域实行全年禁渔,黄河宁夏段至入海口包括干流、支流和湖泊水库延长禁渔期一个月,将大通河、隆务河等河流和沙湖、乌梁素海、哈素海等湖泊列入禁渔范围。此外,还加强了对禁渔期内增殖渔业资源起捕活动的规范管理。考虑到保障水产品稳产保供和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对开展增殖渔业的湖泊、水库将严格区分增殖渔业的起捕活动与传统的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生产,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制定。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xw/zwdt/202202/t20220222_6389267.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免责声明| 网站地图|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特产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特时代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主办--全国特产行业信息化应用平台
特产调研网 tcdy.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03596号-8
联系电话:010-570286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205办公室
客服QQ:871104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