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工作职责(试行)
发布时间:2022-01-06来源: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作者:佚名
第一条建立本村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生产主体名录。
第二条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巡查检查和风险隐患排查。
第三条监督指导辖区内生产者合理、安全、科学地使用农业投入品。
第四条督促检查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和产品自检制度,对上市农产品开展检测。
第五条指导鼓励各类生产者开具、使用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协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
第六条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农产品消费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
第七条组织开展标准化生产、病虫害绿色防控、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种养小管家”操作、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开具等实用技术培训。
第八条配合上级部门完成农产品抽样工作,向上级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信息。
第九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舆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条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原文链接:http://nmj.ordos.gov.cn/bmdt_79360/202112/t20211229_31376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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