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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出台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意见

发布时间:2021-12-27来源: 扬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工作,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长久发挥效益,近日,扬州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出台《进一步加强农田建设工程管护的意见》,对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范围、标准、主体、职责和管护资金等作出了“七个明确,一个强化”的​规定。

  一是明确了管护目标。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因地制宜、建管并重,完善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创新管护机制,确保全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设备能正常运行,并长久发挥效益。

  二是明确了管护范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均应纳入管护范围,具体包括:田间道路、渠道、农田机耕桥、排灌站、农田输配电、节水灌溉设施、耕地质量监测设施、节制闸、拦水坝、涵管、农田防护林、项目标志标牌等各类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确保项目工程及配套设备完好,且运行状态良好。

  三是明确了管护标准。重点加强项目田间道路、灌排系统、农田防护、农田林网、输配电等工程的管护。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闸门启闭机械、机泵动力设备、电气设备及附属设施完好,且运转安全正常,渠道、涵管过水断面无坍坡、无淤积、无障碍物,保持畅通。维持田间道路和机耕桥梁路面桥面平整顺畅,公示牌和标志标牌完好无损,农田林网当年成活率和三年保存率均达到85%以上。

  四是明确了管护主体。受益行政村范围内的灌排工程、农田机耕桥、田间道路、林网等工程,由村级组织直接负责,或委托受益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日常管护;行政村的灌排工程、农田机耕桥、田间道路、林网等工程,由项目所在乡镇委托职能单位直接负责,或协调村级组织进行日常管护;项目区土地已规模化流转的高标准农田,由获得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日常管护。

  五是明确了管护责任。受益行政村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护责任主体的,也要以适当方式筹集管护经费,具体做好日常管护,建立管护档案等;质保期内的工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负责。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由管护实施主体责令损坏人予以修复,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是明确了部门(乡镇)职责。县级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的标准和具体制度,加强对管护主体的监督与指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与管护主体及时办理项目工程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职责,落实管护责任。项目乡镇(街道)要成立工程管护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工程管护工作;要多方筹集、统筹使用管护经费;协调、督促各项目受益村或承担管护任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管护组织,明晰管护职责;整理、汇总、上报村级农田建设工程管护情况;建立工程管护档案等。

  七是明确了管护资金来源。省、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建后管护经费和奖补资金;可通过高标准农田项目审计结余资金、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益、村组集体经济收益等渠道筹措建后管护资金;已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费用由受益经营主体自行承担。结合“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由镇级政府纳入村民“一事一议”项目和农村环境“五位一体”等方式进行管护。

  八是强化督查考核。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已纳入市、县级真抓实干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层面督查激励事项、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等考核范围,是考核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指标。市级将加大对县级组织开展工程管护工作的督查考核力度,将考核结果作为高标准农田项目年度评价激励的重要依据,予以应用。(耕地质量处、农田建设管理处供稿)


原文链接:http://nyncj.yangzhou.gov.cn/nyncj/yznq/202112/SKF7GLK6JMQ3UZVLTKUGTN2M362E96AL.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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