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襄农(农机)罚〔2021〕1号
发布时间:2021-12-27来源: 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1-37600 | 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 发布机构: | 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日期: | 2021-12-16 | ||
| 标题: | 襄阳市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襄农(农机)罚〔2021〕1号 | ||||
| 文号: | 襄农(农机)罚〔2021〕1号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法规科 | ||
襄阳市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案件名称 | 未取得农机操作证件,驾驶未经登记联合收割机进行收割作业造成农机事故案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襄农(农机)罚〔2021〕1号 | |
|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 李洪明 | 
| 违法企业组织 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 违 法 事 实 | 2021年9月16日17时许,本机关接襄阳市樊城区农业服务中心报告,樊城区太平店镇肖笆村5组发生农机作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调查核实,2021年9月16日11时30分左右,当事人驾驶沃得牌锐龙履带自走全喂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在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肖笆村5组方克秀的水稻田进行收割作业时,未严格遵守谷物联合收割机安全操作规程,所驾驶的联合收割机后部秸秆粉碎机台与方克秀发生肢体接触,造成方克秀当场死亡。当事人李洪明未取得农机操作证件,驾驶的沃得牌锐龙履带自走全喂式谷物联合收割机也未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 |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12月16日 |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 |
  
原文链接:http://nyncj.xiangyang.gov.cn/zwgk/gkml/cf_qz/xzcf/202112/t20211227_26770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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