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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亳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

发布时间:2021-12-27来源: 亳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案例一:蒙城县李某某不按照农药安全间隔期的要求使用农药案

  【案件概要】2021年8月17日,蒙城县农业农村局在农产品专项执法抽检中,对当事人李某某蔬菜种植户种植的一棚小辣椒进行抽检,经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结果啶虫咪检验结果为0.59mg/kg,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0.2mg/kg),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没有超过啶虫咪的安全间隔期就把小辣椒采摘上市,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规定。

  蒙城县农业农村局于9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检测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处罚情况】蒙城县农业农村局适用简易程序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违法行为,罚款200元的行为处罚。

  办案人员:张连义 王凯

  案例二:亳州市谯城区刘某某家庭农场生产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案

  【案件概要】2021年3月,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委托阜阳市农产品质量中心对亳州市蔬菜、畜禽、水产品进行监督,在谯城区刘某某家庭农场抽检了叶用莴苣(油麦菜),经检测辛硫磷含量为0.1mg/kg,超过了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0.05mg/kg),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谯城区刘某某家庭农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

  谯城区农业农村局于月日向当事人送达《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检测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处罚结果】谯城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叶用莴苣(油麦菜),追回已经销售的叶用莴苣(油麦菜),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办案人员:孙磊 赵辉

  案例三:蒙城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生产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案

  【案情概要】2021年7月29日,蒙城县农业农村局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中,对蒙城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种植的脆犁进行抽样检测。经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结果吡虫啉含量为1.03mg/kg,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0.5mg/kg),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蒙城县春顺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

  蒙城县农业农村局于9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检测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处罚结果】蒙城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脆犁,追回已经销售的脆犁,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办案人员:张连义 王凯

  

  案例四:涡阳县某养殖场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案

  【案情概要】2020年11月17日,亳州市农业农村局在对农产品例行检测中,对涡阳县龙山镇某养殖场销售的鸡蛋进行抽检,经检测公司检测,结果检出有禁止使用的兽药氟苯尼考。经调查,当事人总共饲养蛋鸡2400只,2020年11月17日刚开展产蛋,在产蛋前曾使用氟苯尼考为鸡治病。当事人许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

  涡阳县农业农村局于月日向当事人送达《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检测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处罚结果】涡阳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规使用兽药的行为,没收所得320元,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办案人员:陈冲 15055051627;李云生

  

  【案例分析】当前,农民群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意识不强,特别是在种植、养殖过程中没有按规定使用农药、兽药,导致农药、兽药残留。为此,农业农村部门一是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积极引导农民群众规范使用农药、兽药;二是加大对农产品抽检力度,发现有不符合食品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起到处罚一个警示一片的社会效果。

  


原文链接:http://xxgk.bozhou.gov.cn/OpennessContent/show/18008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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