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特产调研网!

当前所在:首页 > 热点话题 > 正文

2021年亳州市种业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12-27来源: 亳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案例一:蒙城县某农资门市部经营劣种子案

  2021年7月19日蒙城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亳州市农业农村局交办通知后,立即对蒙城县某农资门市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劣质小麦种子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烟农19小麦种子2500公斤,进价每公斤2.60元,货值金额6500元,已销售2500公斤,销售价每公斤2.70元,违法所得6750元。该批种子于2020年9月14日依法进行执法监督抽检,经安徽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检验结论为纯度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应认定为该批种子为劣种子。当事人经营劣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种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蒙城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种子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750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案已执行完毕。

  案例二:涡阳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2021年8月26日,涡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群众举报投诉,对涡阳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当事人)的仓库进行了检查,发现其仓库内存放6袋共150公斤标识为“优质小麦一”的小麦种子,涉嫌生产经营假种子。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共生产“三无”小麦种子500公斤,以每公斤3.4元的价格销售给周边农民,仓库剩余150公斤没有销售,此“三无”种子来源系当事人自行繁育的。到调查时止,共售出350公斤,违法所得1190元。当事人经营假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

  2021年9月8日,涡阳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参照《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的通知》(皖农法函〔2019〕666号)第三部分种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假种子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90元,没收种子150公斤,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已执行完毕。

   案例三:谯城区某农资销售有限公司未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加工小麦种子和经营销售未经审认定的小麦种子案

  2021年9月3日,谯城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谯城区十河镇某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加工包装小麦种子,未能提供生产种子的备案证明材料,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的小麦种子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另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周麦25”小麦种子255袋(15kg/袋),共3825公斤,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审认定的小麦种子进行登记保存。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成立有种植合作社,流转承包土地面积2000余亩,有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具备繁育种子的条件,且当事人与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安徽某种业公司(委托方)签订了委托生产销售协议真实有效,但委托方安徽某种业有限公司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的繁育地点不包含亳州市谯城区,且双方均未到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其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另查明当事人经营销售的“周麦25”小麦种子系经河南省审定,种子标签标注的种植区域为河南省(南部稻茬麦区除外),未经过安徽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或引种备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种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皖农法函〔2019〕666号)的规定,谯城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生产加工经营行为,作出没收“周麦25”小麦种子3825公斤,并对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处20000元罚款,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行为处60000元罚款,合并处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已执行完毕。

  案例四:涡阳县某种植合作社经营假种子案

  2021年10月2日,涡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群众举报投诉,对涡阳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当事人)的仓库进行了检查,发现其仓库内存放“三无”白皮小麦种子。经立案查明,发现当事人销售“白皮”包装的小麦种子1875斤,以每斤1.6元的价格销售给周边农民,从中获利3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涉案种子为假种子。

  2021年10月15日,涡阳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种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皖农法函〔2019〕666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种子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已执行结案。

  


原文链接:http://xxgk.bozhou.gov.cn/OpennessContent/show/1800884.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免责声明| 网站地图|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特产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特时代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主办--全国特产行业信息化应用平台
特产调研网 tcdy.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03596号-8
联系电话:010-570286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205办公室
客服QQ:871104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