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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销售病死猪,一家三口锒铛入狱没商量

发布时间:2021-12-21来源: 广西梧州市农业农村局网站 作者:佚名

  

  2021年1月,梧州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主动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督等部门的沟通与联系,积极开展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动,破获一起收购销售病死猪案件,用实际行动捍卫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21年1月 19 日晚,梧州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和公安部门根据可靠线报,出动执法人员 20多 名,在长洲岛一私宅内查获2头已宰生猪,2头待宰有明显病态的生猪,控制嫌疑人 2名,经调查核实,该案件为丁某等一家三口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收购、屠宰销售病死猪。丁某父子二人到市区周边及广东等地购买病死猪,回到家后私自屠宰,再由丁某妻子运送到市场进行销售。截至2021年1月19日丁某等三人被梧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公安部门查处时,执法人员共扣押涉案病死猪及猪肉产品价值共计20910元,查核嫌疑人共销售15头病死猪,非法获利共计41745元。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现场查获的猪肉进行抽样鉴定,检测报告结果显示部分猪肉样本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021年 8 月 30 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进行上述案件进行了判决:被告人丁某夫妇及其儿子一家三口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9个月,并分别处以罚金4万、2万、1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41.7450万元。与此同时要求丁某三人梧州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梧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此提示广大读者,对于收购销售病死猪,为谋取私利,罔顾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违法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可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您身边有生猪私屠滥宰行为,请拨打梧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监督举报电话:0774-3898110。


原文链接:http://nyncj.wuzhou.gov.cn/zwdt/t109895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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