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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1-11-29来源: 亳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行政许可类)

  一、设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承办机构

  亳州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与农机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农业部令第5号)第七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

  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增加限制性使用农药或者变更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其所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提交以下纸质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文档。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五)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六)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七)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八)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九)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的除外)。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同时提交分支机构第(四)、(五)、(六)、(七)、(八)项材料,单独装订成册。
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安徽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定点审核意见表;

  (二)专业技术人员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

  (三)明显标识限制使用农药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等清单及照片。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
2.受理:申请人向政务服务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申请资料,承办科室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1个工作日)

  3.审查: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材料审查,在必要时组织现场考核。(2个工作日)

  4.决定:审查合格的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审签后制作农药经营许可证书。(1个工作日)

  5.办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以寄送或通知上门取件的方式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1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亳州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与农机管理科

  办公地址:亳州市希夷大道455号行政综合服务中心1211室

  电话:0558-5555307

  


原文链接:http://xxgk.bozhou.gov.cn/OpennessContent/show/17669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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