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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健委提醒广大市民——防疫期间这些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1-11-22来源: 承德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记者孙涛)近期,多地相继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再次为我们敲响警钟,为帮助广大群众理解疫情防控中常见的违法违规问题,认清违法违规行为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市卫健委提醒广大市民,一些不配合疫情防控政策的行为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和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应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就诊的感冒发热人员和购买感冒、退热药品的人员信息,按规定登记、报告。药店的负责人未严格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等措施,造成引起甲类(或按甲类管理)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则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辱骂、殴打防疫工作人员阻碍民警执行公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伪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逃避正常检查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或其它行政处罚,如果多次要求他人伪造核酸检测证明,违反疫情防控政策,逃避正常检查的行为,以及如果最终检测证明其是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可能会被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原文链接:http://nyncj.chengde.gov.cn/art/2021/11/19/art_717_8105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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