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发布时间:2021-11-15来源: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高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冀农(渔政)罚〔2021〕5号 |
违法事实 | 1.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2.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 |
处罚类别 | 1.没收非法财物; 2.罚款。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处罚内容 | 1、没收渔获物1938公斤; 2、罚款人民币25300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11月5日 |
处罚机关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
原文链接:http://nync.hebei.gov.cn/article/xxgk/202111/20211100021863.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最新发布
- 广安市邻水县被授予“中国油橄榄之乡”2025-02-28
- 江苏省土壤墒情监测简报第55期2025-01-06
- 江苏省土壤墒情监测简报第54期2025-01-06
- 辞旧迎新促团结 滆有智慧同奋进2025-01-06
- 自治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省级)指导目录(2024年版)2025-01-06
- 202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综合执法监督局执法人员名录2025-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