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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渔业这样说

发布时间:2021-10-19来源: 荆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完善分类补偿制度、健全综合补偿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相关领域配套措施等方面,明确了我国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意见》指出,本次改革的目标是到2025年,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完备。以生态保护成本为主要依据的分类补偿制度日益健全,以提升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为基本取向的综合补偿制度不断完善,以受益者付费原则为基础的市场化、多元化补偿格局初步形成,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显着增强,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的局面基本形成。到2035年,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定型。

      针对渔业,《意见》提出,要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确保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落实到位。针对江河源头、重要水源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蓄滞洪区、受损河湖等重点区域开展水流生态保护补偿。要研究建立近海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要巩固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试点成果,总结推广成熟经验。鼓励地方加快重点流域跨省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开展跨区域联防联治。推动建立长江、黄河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支持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干流及重要支流自主建立省际和省内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生态功能特别重要的跨省和跨地市重点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分别给予引导支持。

      《意见》同时提出,要加强加快推进法治建设,落实环境保护法、长江保护法以及水、森林、草原、海洋、渔业等方面法律法规。加快研究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明确生态受益者和生态保护者权利义务关系。开展生态保护补偿、重要流域及其他生态功能区相关法律法规立法研究,加快黄河保护立法进程。要发挥财税政策调节功能,发挥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税费以及土地、矿产、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的调节作用。

  


原文链接:http://nyj.jingzhou.gov.cn/ywbk/scy/202109/t20210923_6400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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