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局部门公共服务清单
发布时间:2021-10-19来源: 亳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市农业农村局部门公共服务清单 | |||||
填报单位:(公章)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 理 依 据 | 实施机构 | 事项类别 | 备注 |
1 | 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卫生综合治理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技术。 | 市农业农村局 | 具体 | |
2 | 农村能源技术推广 |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工作,所属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三)组织指导农村能源科技开发、技术推广,开展技术培训、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 (四)指导与扶持农村能源产业的发展,负责审核农村能源工程技术项目并监督实施; (五)配合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加强农村能源技术、产品及工程标准、质量的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市农业农村局 | 具体 | |
3 | 秸秆气化技术示范推广 |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农业、科技、环保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作物秸杆的综合开发利用,示范推广秸杆气化技术。禁止在机场周围、道路两侧和田间地头焚烧农作物秸秆。 | 市农业农村局 | 具体 | |
4 |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指导服务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协调机制,并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 | 市农业农村局 | 具体 | |
5 | 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培育、推荐 | 《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关于培育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的实施意见》(皖农产〔2015〕6号)三、评选程序 (二)推荐。县级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市级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汇总上报。 | 市农业农村局 | 具体 | |
6 | 省级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培育、推荐 | 关于印发《安徽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皖农产办〔2015〕13号)(二)申报。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联合体,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 市农业农村局 | 具体 | |
7 | 安徽省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镇培育推荐及市级认定 |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推进“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和专业示范村镇建设。 2.《农业部关于推进“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的意见》(农经发〔2010〕10号):在充分调研和深入论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镇认定办法,明确申报条件、评审标准和认定程序,命名一批特色明显、附加值高、主导产业突出、农民增收效果显著的专业村镇。 | 市农业农村局 | 具体 | |
8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材料转报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将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市绿色优质农产品发展中心 | 具体 | |
9 | 绿色食品标志认证及续展材料转报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关于做好2017年度绿色食品重点工作的通知》(皖农绿字〔2017〕4号)一、扩展标志许可工作模式。2.实施检查工作分级负责,自2017年起,施行绿色食品申报检查分级负责制。由各市绿办负责属地绿色食品的申请受理,组织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检查员开展材料初审、现场检查及网上录入等工作。 | 市绿色优质农产品发展中心 | 具体 | |
10 | 蔬菜科技推广和技术培训服务 | 亳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亳州)农副产品管理办公室(亳州市菜篮子工程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亳编〔2001〕59号):市农副产品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工作;负责蔬菜产业化发展工作,承办菜篮子工程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 市绿色优质农产品发展中心 | 具体 | |
11 | 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材料转报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八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一)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二)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市绿色优质农产品发展中心 | 具体 | |
12 |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培育、推荐 | 1、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 “各地要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 “各级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加快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制度。” 第六条“认定管理:(一)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省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管理工作,对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省示范家庭农场,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复审,报省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批准后,在安徽农业信息网和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网公示,无异议,由省农业主管部门发文公布。” | 市农业农村局、市农经站 | 具体 | |
13 | 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推荐 |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第二十二号公告)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标准,并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支持力度。”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2〕124号)“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工程,到2015年,培育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700个、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4000个,省从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中每年择优培育100个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通过示范县和示范社建设,提升整体发展水平,示范带动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 市农业农村局、市农经站 | 具体 | |
14 | 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创建 |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19年省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园区申报工作的通知》(皖农产函〔2019〕535号)“二、申报数量 各市(县)推荐全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1个,示范园区2个。” | 市农业农村局 | 具体 | |
15 | 畜牧业技术推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 第三十八条 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农民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 | 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 具体 | |
16 | 畜禽养殖污染综合利用指导服务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 市畜牧发展中心 | 具体 | |
17 | 水产业养殖技术推广和病害防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条国家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 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 具体 | |
18 | 动物疫病防治技术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 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 具体 | |
19 | 12316投诉服务热线 |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完善12316信息咨询服务热线号码的通知》三、有关要求。1.各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健全12316农业热线服务制度,充分利用12316传播服务优势,更好地为农民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 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 具体 | |
20 | 种植业技术推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一)良种繁育、栽培、肥料施用和养殖技术;(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三)农产品收获、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技术;(四)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五)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六)农业机械化、农用航空、农业气象和农业信息技术;(七)农业防灾减灾、农业资源与农业生态安全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八)其他农业技术。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四)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五)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十四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外的单位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和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进行农业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当事人各方应当订立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 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 具体 | |
21 | 发布土壤墒情信息 | 《安徽省土壤墒情监测技术工作方案》“土壤墒情监测点由市、县共建,省、市、县联网发布信息。各市在省确定的土壤类型基础上,在监测条件好的县,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块确定坐标,建立长期监测点永久性标志。建立土壤墒情监测数据库。市土肥站应配备数据建库、信息联网的设备,将各县土壤墒情监测点的调查情况、分析数据,降水量、灌溉水量记载,农田蓄水保墒措施等输入计算机,并建立数据库。及时发布土壤墒情信息。省、市、县按行政区域及时发布有关土壤墒情监测信息。各县土壤墒情监测数据,由市土肥站汇总并通过联网发布和上传。省农委土肥总站汇总各地土壤墒情监测信息,定期向全省发布。” | 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 具体 | |
22 | 特色种养业扶贫开发服务 | 《关于特色种养业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11号)“一、目标任务:聚焦70个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围绕实施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以促进贫困户增收为核心,以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为总抓手,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引领,以市场为导向,以倾斜扶持为支撑,充分尊重贫困村、贫困户意愿,有效利用贫困地区农业特色资源,实施“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扶持发展特色种养业,促进农业增效、贫困人口增收。” | 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市畜牧发展中心 | 具体 | |
23 | 省级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场转报 | 《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2019年部、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第三项重点工作第二小项遴选确定中“所在县、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初审后,指导参与示范创建的养殖场根据申报要求,尽快完善有关设施设备和资料,于6月30日前报农业农村厅畜牧处审核” | 市畜牧发展中心 | 具体 | |
24 | 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 | 《安徽省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第八条 设区市成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审批。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分管农业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农业(畜牧兽医)、财政、人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龄补助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畜牧兽医)部门。 第十五条 审批备案。市工龄补助办公室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审核汇总表进行审批,并将批准后的汇总表(附件1-5)报省农业、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 市畜牧发展中心 | 具体 | |
25 | 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核实及转报 | 1、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006号)第六条 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第十六条 国内渔业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资金下达文件制定具体发放方案,及时下拨资金。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对补助资金发放对象相关信息公示后,于6月30日前将资金发放到位。 2、《安徽省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财建[2010]148号)第十二条 “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第八条对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测算、汇总….上报省渔业主管部门…”。 | 市畜牧发展中心 | 具体 | |
26 | 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服务 | 《安徽省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皖农办〔2014〕124号):第八条设区市成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审批。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分管农机化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农业(农机)、财政、人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龄补助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机)部门。 | 市农业机械发展中心 | 具体 | |
27 | 农机技术推广培训 |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3年修正)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业机械的新机具、新技术的推广。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 | 市农业机械发展中心 | 具体 | |
28 | 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指导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三章指导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下列指导、服务:(一)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二)指导拟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及相关的管理制度,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三)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和规模经营;(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农业会展等形式营销农产品;(五)组织县乡基层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术培训;(六)配合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 市农业机械发展中心 | 具体 | |
29 | 农机产品质量、维修质量、作业质量投诉受理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三十八条:“使用操作过程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2.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农业部农机发〔2008〕1号)第七条:“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主要职责:(一)受理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或其他行政部门转交的投诉案件,依法调解质量纠纷。必要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 | 市农业机械发展中心 | 具体 | |
注:1.“办理依据”应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同一事项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高到低依次列举;对于新颁布实施、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要注明实施、修改、废止的时间。 2.“实施机构”应写明单位科室、二级机构。 3.调整后的公共服务事项报送服务指南。 |
原文链接:http://xxgk.bozhou.gov.cn/XxgkContent/show/15754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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