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对多种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规定
发布时间:2021-09-17来源: 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经2020年3月17日国务院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将自5月1日起施行。为防治农作物病虫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针对多种违法行为,条例专章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对瞒报、谎报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授意他人编造虚假信息或者阻挠他人如实报告;违反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违规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等行为,罚款金额最高可达100万元,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
原文链接:http://nync.lyg.gov.cn/lygnyxxw/zhzf/content/0ad65cbe-d49f-4e09-ae64-d7cd5fb22a2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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