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农机)简罚〔 2021〕102号
发布时间:2021-09-17来源: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当 事人 | 个人 | 姓名 | 韦煜中 | 性别 | 男 | 民族 | 汉族 | 出生日期 | 1974-8-29 |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 |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 | ||||||||||||
住所 | *** | 联系电话 | *** | ||||||||||||
字号名称 |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号) | / | ||||||||||||
违法事实 | 2021年9月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石子岭附近无名路开展农机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桂0112630车牌的拖拉机在路上行驶。 | ||||||||||||||
处罚依据及 内容 | 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拖拉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未取得驾驶操作证件或者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操作证件的,不得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的规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件,或者在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操作证件期间,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对当事人予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
告知事项 |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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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 姓名 | 李振辉 | 叶青青 |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3日 | |||||||||||
执法证件号 | 20010019134 | 20010019097 | |||||||||||||
当事人签收 | 是否当场 执行 | 是 | |||||||||||||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48694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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