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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17来源: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高新区农林水利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广西-东盟经开区城市和农林水利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和市政府关于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落实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农房管控相关职责分工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9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21〕7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通告》(桂政发〔2021〕12号)等有关要求,切实履行职责,推动农村宅基地审批,加强非法用地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动作为,强化责任意识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主动作为,加强对乡镇、街道办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指导,在2021年5月底前将有关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等事项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推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审批农村宅基地,坚决查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等行为。

  二、明确标准,做到依法依规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经批准异址新建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原址翻建或改扩建住宅的,宅基地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标准。

  (一)面积标准

  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和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新增农房在符合规定宅基地用地面积前提下,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二)申请条件

  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户是指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的原则,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

  1. 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

  2. 村集体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并承诺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扩建住宅的;

  3. 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

  4. 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 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

  6. 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7.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三)明晰“一户一宅”负面清单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

  2. 申请的宅基地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

  3. 已有的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子女分居立户需要的。

  4. 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自治区规定的上限面积标准的。

  5. 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6. 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的。

  7. 违反“建新拆旧”政策,未将旧宅基地退回给集体经济组织的。

  8.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其他不得申请宅基地的情形。

  三、推动审批,保障合理需求

  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住建厅《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桂房治办发〔2020〕3号)精神,制定并公布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办事指南等(附件1、2),并在受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窗口的醒目位置张贴,让群众清楚了解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流程、材料要求、审批时限、收费标准等,方便群众办理农村建房手续,切实保障农民合理建房需求。

  四、加大培训,提高履职能力

  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对乡镇宅基地管理业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每年至少安排2期线下农村宅基地管理业务培训班,并确定专人指导乡镇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业务,向乡镇(街道办)宅基地管理业务人员全面普及农村宅基地审批业务知识,解答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中遇到的业务问题,切实提高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街道办)宅基地管理人员的履职能力。

  五、加强调度,掌握工作情况

  (一)加快推进使用宅基地审批系统。农村宅基地审批系统的业务账号已配备到位,各县区要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办)全面使用农村宅基地审批系统办理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等,按规定做好申请表填报、附件材料上传、审批意见填写、证书打印、办结归档以及证书补录等工作,加强提升宅基地审批效率和质量、提高监管水平。确保相关证书信息在审批系统平台均有记录,切实做到审批信息全程可查询、可追溯。

  (二)建立宅基地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月报制度。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填报本县区《宅基地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调度表》(附件3),于每月8日(如遇休息日或公众假日应提前)前将调度表盖章扫描件和电子版一同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邮箱:nnsnyjjgk@126.com。联系人及电话:梁耀祥,5536745。

   

  附件:1. 农村新增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流程

        2.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办事指南

        3. 南宁市宅基地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调度表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5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glzd/t47495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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