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兽药)简罚〔 2021〕 301 号
发布时间:2021-09-17来源: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当事人 | 单位 | 名称 | 南宁市民好饲料兽药店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91450103MA5KBRKM5H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李大耀 | 联系电话 | *********** | ||||
住所 | 南宁市青秀区南阳镇正阳街68号 | ||||||
违法事实 | 2021年9月7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兽药经营企业未将其经营的兽药产品录入广西兽药GSP管理软件系统(简称GSP兽药追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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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及内容 | 南宁市民好饲料兽药店在开展兽药经营活动中未将其经营的兽药产品录入广西兽药GSP管理软件系统(简称GSP兽药追溯系统),未按照规定实施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依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条“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将兽药入库的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并做好记录”的规定,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7日内改正未将其经营的兽药产品录入广西兽药GSP管理软件系统(简称GSP兽药追溯系统)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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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事项 |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或在日内予以纠正; 2.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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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 姓名 | 黄少芳 | 李国良 | 执法机关 (印章) 2021年9月7日 | |
执法证件号 | 20010019056 | 20010019077 | |||
当事人签收 | 李大耀 | 是否当场 执行 | 是 | ||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48741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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